索賠報告是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或)業主提交的要求業主給予一定的經濟(費用)補償或工期延長的正式報告。索賠報告常常包括三個部分:承包商或其授權人致業主或工程師的信,簡要介紹索賠要求、引起爭議的經過和索賠理由等、索賠報告正文、附件。
2.4索賠報告的報送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必須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索賠文件和有關資料。索賠報告提交后,承包商應隔一定的時間,主動向對方了解索賠處理的情況,根據對方所提出的問題進一步做資料方面或補充資料。
2.5業主對索賠報告的評審
在評審過程中,承包商不應被動等待,應對工程師或業主提出的各項質疑做出圓滿的答復。那么,這就需要承包商做大量的工作。
2.6索賠最終處理
業主審批完索賠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接受處理意見,索賠事件宣告結束。若承包商不同意,可以繼續與業主談判協商,還有爭議,就要將索賠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使索賠問題得到最終解決。任導致工程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發生后28天內,承包商必須以正式函件通知監理工程師聲明對此事項要求索賠,同事仍遵照監理工程師指示繼續施工。正式通知函件及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一般都很簡單,主要內容包括:引起索賠事件發生的時間及情況;依據合同的條款和理由,說明將提供有關后續資料;說明對工程成本和工期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不久前,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訴某造船實業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建筑T程合同糾紛一案,在實業公司與律師的艱苦努力下,歷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17個的審理,從建筑公司提出的850萬元訴訟請求,到一審判決的515萬元、二審調解的280萬元,從而減少570萬元的損失,使本案得到比較圓滿的解決。
3糾紛的產生
不久前,實業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協議書》!秴f議》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實業公司的工程,工程內容有495異型駁船船臺、護岸工程、舾裝碼頭工程及吊車車道基礎;承包范圍為勘察、設計、施工等全部工程,設計由建筑公司委托大連理工大學土建勘察設計研究院進行;竣工時間為1997年6月16日至1997年l1月15日(碼頭分可在1998年6月末竣工);合同價款1250萬元,一次性包死。截至2000年10月,《協議》中所規定的船臺尚有一小部分未完工,護岸工程已基本完工,但碼頭未干。此間,實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51萬元。2000年3月,建筑公司根據《協議》中有與“一次性包死”相矛盾的下列四項條款:即計劃工程量以設計圖紙為準,結算工程量以竣工圖紙為準;如遇原設計變更,應發出通知,發生的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工程費按施工單位法定費率計;本項工程邊施工邊設計,正式圖紙審定后,建筑公司報正式工程預算,由實業公司審批結算等,向實業公司提交了已完工的工程量情況表,并得到簽字認可。200l0年9月,建筑公司又向實業公司提交了已完工的工程預算,實業公司未予審核。2000年10月,建筑公司以實業公司不審核和付款不足為由,而宣布停工。2002年7月,建筑公司在經與實業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實業公司除了已支付1551萬元工程款外,再支付850萬元。
3.1本案被告實業公司的答辯意見
針對原告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被告實業公司在庭審中提出了相反意見。即:一是基于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是一次性包死價格,故實業公司不僅不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而且還超額支付了工程款;二是基于《協議》履行中,本應由建筑公司自行解決的材料而實際由實業公司提供(大約價值47萬元),故應沖抵工程款;三是按照《協議》規定,建筑公司沒有最終干完工程,并存在拖延工期和施工質量的問題,應承擔由此給實業公司造成的損失。由于雙方各持己見,使本案陷入了僵局。
3.2一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判決
本案在審理中,當法院考慮到雙方分歧較大,決定要委托鑒定部門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時,實業公司和律師則堅持不同意對全部工程進行鑒定。如果鑒定,應在分出1250萬元包死部分的基礎上,對其余的變更部分進行鑒定。期間,實業公司對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已完工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先后組織人員進行核對測算,并4次提出書面異議,指出鑒定中的錯誤。最終該鑒定部門確認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為2l13萬元。2003年8月,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并結合《工程造價鑒定報告》,認定由于建筑公二J施工是按實業公司審定的設計圖紙進行的,圖紙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了變更,設計規模增大了,工程量也增大了。對于工程量價款的問題,因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實業公司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發生的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并約定邊施工邊設計,正式圖紙審定后,建造公司正式報預算,由實業公司審核結算。另外,施工中雙方形成的《會議紀要》中亦提到雙方同意重新審定修改設計,修改后由建筑公司重新做預算,而實業公司的付款亦超出了1250萬元,應視為雙方已變更了合同價款的約定。雙方應按鑒定部門對建筑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造價所做的鑒定結論為依據結算工程款,扣除實業公司已付款及材料款部分。因此,法院作出判決:實業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建筑公司支付515萬元工程款,實業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承擔一部分受理費。
3.3二審法院調解結案
收到一審法院判決后,實業公司與律師經過認真分析研究,認為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報告有不公正之處,遂于2003年9月提出了上訴。在上訴期間,實業公司與律師密切配合,認真研究本案爭議焦點,進一步收集能夠證明包死工程范圍的新證據。盡管這些證據已經超過一審法院的舉證期限,但是參加庭審的同志在對方代理律師拒絕質證的情況下,據理申辯,并抓住二審法院考慮到雙方都有過錯,力主調解的機會,制訂了調解方案,引導法庭盡可能地圍繞該方案進行調解。經過二審法院三次卓有成效地調解,建筑公司在原審法院判決515萬元的基礎上,從最初讓步到439萬元、320萬元、300萬元,直到最后的280萬元。隨后,雙方又就原定工程《協議》的解除、付款期限、工程圖紙資料的交接進行協商,并最終在法院的《調解協議書》上簽字。至此,這起異常復雜的糾紛,以比建筑公司訴訟請求少付570萬元,比原審法院判定結果少付235萬元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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