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6-01-31 15:53 熱度:
本文是一篇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發表在《清華法學》上,雜志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行勝于言之精神,《清華法學》以嚴謹求實自律為辦刊宗旨,以開放的姿態,預留佳圃,敬候國手佳作。雜志對稿件的要求為富有原創性、問題意識強烈、論證充分、表達精準、獨立署名,對文章篇幅沒有限制。
摘要:憲法適用包括兩個層面:憲法訴訟中的憲法適用、合憲性審查中的憲法適用。我國并沒有建立起憲法訴訟制度,憲法還不能進入訴訟,初步建立起來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并沒有得到實施。究其原因,我國的憲法適用存在制度和現實實施上的困境。基于我國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現狀,我們應采取穩健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憲法適用制度。
關鍵詞:憲法適用,憲法訴訟,合憲性審查,憲法至上,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
我國目前的合憲性審查制度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的監督式的、階梯式的審查,即全國人大依照憲法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其它所有下位階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審查部分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全部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所以,全國人大并不審查其本身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審查其本身制定的法律,更不審查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規定憲法訴訟,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出現真正意義上的憲法訴訟判例。
1 我國憲法適用的困境。
1.1 我國憲法適用的制度困境。
1.1.1 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困境———“人大之下的司法獨立”。
我國是人民主權下的國家,對這一原則的追求決定了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即全國人大享有最高權力,行政、審判等國家機關都是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具體制度上看,對于憲法適用至關重要的憲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沒有憲法解釋權。所以目前,我國法院沒有權力來適用憲法,我國國家權力的模式也不允許法院有權適用憲法。然而,作為立法機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不可能負責實施憲法訴訟。所以,我國的憲法訴訟只能是尷尬的空白。
1.1.2 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困境———憲法至上抑或人大至上。
從制度實施的層面來看,其困難也很大。首先,從享有合憲性審查權的主體的情況來看,全國人大會會期短暫,很小可能安排對某下位法進行合憲性審查。加上我國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通過,這些就使全國人大實施合憲性審查幾乎成為不可能。其次,由于我國享有合憲性審查權的主體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再加上我國沒有憲法訴訟,這就造成了審查與具體訴訟的脫離,使合憲性審查缺少直接的啟動力量。所以,訴訟和審查的脫離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合憲性審查的運用。
1.2 我國憲法適用制度實施的困境。
從我國憲法文本上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處于國家權力的最高位置,是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由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故行政權、司法權在立法權之下;司法行政相互獨立,是對等的,無高低之分。但從國家各個權力運行的客觀現實來看,我們不得不說現實中的國家權力框架離憲法的確立的框架太遠。在國家現實層面中實有四種權力:黨權(即執政黨的權力)、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黨權是最高的,也是最強的,它統領著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和黨權關系密切,加之我國黨政是不分家的,造成了行政權的強勢地位,憲法上雖說它在立法權之下,而現實中它比立法權要強大,司法權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它,這是不爭的事實。立法權現在民主性不夠,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黨權和行政權,雖然在最近幾年其地位有所提高,但是離憲法上地位還很遠。司法權最弱,受制于黨權、行政權、立法權。
從上面我國現實中的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看,立法權、司法權的相對弱小,行政權本身就很強大,并與黨權相互交融,黨權最強,統協其余三權,這樣的政治權力對比關系導致中國產生了托克維爾所說的“政府集權”(此“政府”是國家機構的統稱,不單指行政機關)和“行政集權”的結合,黨和政府獲得了幾乎無限的權力。
2 我國憲法適用制度的出路。
根據我國當前的現實,特別是我國當前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現實,我們可以把建立和完善我國憲法適用制度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在前一個階段里,是立法權、司法權和黨權、行政權不斷艱難博弈的過程。所以,在這一階段里,我們要根據不同時期的政治權力對比關系變化狀況來穩健靈活地構設和完善我們的憲法適用制度。在這一階段的前期,在民眾個人權利意識的逐步覺醒和法制環境不斷好轉的基礎上,推進以選舉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大制度改革,增強人大的民主性,進而增強人大的現實地位和權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實施合憲性審查,其中主要是審查行政機關和地方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并推進以司法獨立為主要內容的司法體制改革,并完善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訴訟范圍,把部門規章(不包括部門規章)以下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由于當前的合憲性審查主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無法有效地實施違憲審查,所以我們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設立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實施違憲審查。
當我國的現行憲法框架下的民主法治實現之后,行政權受到了規范和控制,全國人大在國家機構中最高地位和權威已經實現,民主要素成為社會統治的力量,立法權成為優位強勢的權力,司法權、行政權受制于立法權。
這時,我們可以建立一個獨立于一切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 的憲法法院來統一負責實施憲法訴訟和合憲性審查。因為雖然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大在國家各種權力中地位最高,但全國人大并不是至上的,它的權力來源于并受制于體現全體國民意志的憲法,也即是說,全國人大還是在憲法之下的,憲法才是至上的,所以全國人大的立法并不是免于合憲性審查的。
文章標題: 我國憲法適用中面臨的困境及其出路法學核心期刊論文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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