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民商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01-07 16:41 熱度:
摘 要 檢察聽證程序有利于提高檢察法律監督的民主性、公開性和參與性,目前因為法律規范不明確、檢察機關對聽證程序的重視程度不夠、承辦人聽證意愿不高,導致其運用相對較少。我們應從增強聽證意識、探索簡易聽證模式、以考核推進檢察聽證應用、建立相對固定的聽證評議員隊伍四方面著力,提高檢察聽證運用率。
關鍵詞 法律論文投稿,檢察聽證,司法公正,人權保障,運用路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的提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對檢察機關檢察辦案中的人權保障、民眾參與、公開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將充分體現民主性、公開性和參與性的聽證制度引入檢察法律監督過程是落實《決定》精神的重要途徑。
一、檢察聽證的由來及意義
(一)聽證的由來以及意義
聽證源于英國,理論界普遍認為聽證程序的法理根基源于英國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則”,最先適用于司法領域,主要用于體現審判的公平性。該程序移植到美國后,就被擴展到立法和行政領域中。目前,我國有關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還是主要集中在立法和行政執法層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也有所運用。
聽證的主要價值在于通過相關當事人以及公眾的參與,保障依法決策及過程的公平民主、結果的科學合理。同時,因當事人參與決策過程,即使對最終結果有所不滿,該結果反映的是大多數人的意見,也為未來決策的施行奠定了民意基礎。
(二)檢察聽證的歷史及意義
檢察聽證的核心內涵是指“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指在檢察機關作出不利于利益相關人的決定之前,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長期以來,檢察聽證都被看做是檢務公開的內容之一。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2000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廳頒布《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試行)》,在此規定中明確規定除一些特殊案件外,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后,均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2001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發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試行)》,規定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時,應當聽取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參加。它們雖未明確提出檢察聽證的概念,但卻首次將聽證程序引入到檢察辦案中。
檢察聽證又區別于一般的檢務公開,它包含了公開和參與兩層含義,是將涉及當事人和相關人權益的待決定事項公之于眾,讓民眾參與其中,具有互動性。其意義在于:首先,有利于檢務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其次,有利于檢察聽證通過聽取各方意見,防止偏聽偏信,查清案情,同時引進法學專家、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等評議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再次,可以吸收和化解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公眾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的不滿和疑慮,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在聽證程序中得到尊重,也能很大程度上化解他們對最終決定的不滿。最后,舉行聽證會要求承辦人有扎實的業務基本功和靈活應對能力,有助于提高承辦人的綜合素質。
二、檢察聽證程序運用現狀及原因分析
筆者在上海某區檢察院調查發現,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聽證程序在檢察實踐中的運用還十分有限。在近10個月的時間內召開次數未達10次,低于1次/月的頻率,且主要集中在刑檢部門。根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6月16日《關于加大案件公開審查和公開宣告推進力度的通知》通報,全市上半年聽證室使用也較少。目前聽證程序在檢察辦案中運用不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并未形成強制約束力
《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第108條規定“對于存在較大爭議并且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準備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可以公開審查。” 第53條規定“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可以采取公開審查的方式復查。”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57條規定“人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這些規范性文件對公開審查或聽證的規定均是“可以”,并未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公開審查或聽證,所以是否公開審查或聽證,最終仍由承辦人自己決定。
(二)檢察機關對聽證程序的重視程度不夠
檢察機關對于側重于保障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聽證程序重視不夠。同時,由于受傳統辦案模式的影響,檢察機關尚未完全適應案件處理的公開化的趨勢,對案件公開辦理是否會引起新的社會矛盾存在顧慮。檢察機關也沒有積極運用考核來引導鼓勵承辦人使用聽證程序,未將使用聽證程序辦案納入考核指標。承辦部門花大量時間舉行聽證,但對個人、科室和全院考核沒有幫助,也是承辦部門舉行聽證積極性不高的原因。
(三)承辦人聽證意愿不高
承辦人傾向于在最短時間內,用最便捷的方式辦理完手中的案子。而舉行聽證會,需耗費大量的時間,為節省辦案時間,承辦人一般不愿意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會需要承辦人具備扎實的業務功底和積極應變、掌控聽證會進程的能力,且由于聽證會一般公開進行,接受社會的監督,若在其過程中出現疏漏,容易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承辦人因此也不樂意舉行聽證會。
三、提高檢察聽證運用的途徑 (一)轉變觀念,增強聽證意識
修改后的《刑訴法》不僅在任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而且在整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都體現了推進訴訟文明、訴訟民主,保障人權的精神。特別是確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偵查階段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明確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為律師提前介入案件,維護犯罪嫌疑人相關權益提供了保障。檢察機關在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前,通過聽證的方式同時聽取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相關利害關系人等的意見,這既是檢察機關保障當事人人權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提高檢務公開水平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正好契合了刑訴法保障人權、提高訴訟民主的精神。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也應逐步擺脫傳統辦案模式、辦案理念的影響,及時轉變辦案模式和理念,大膽應用聽證程序,加大案件公開辦理程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通過聽證,消除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于檢察工作的神秘感,使檢察工作更公開、透明,從而保障公正執法,提高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
(二)探索簡易聽證模式,提高聽證效率
檢察機關可以探索簡易聽證模式,以保障當事人和公眾知情權為前提,以解決爭端為主要目的,針對不同的案件,實行不同的聽證模式,提高聽證的效率。
1.根據案件情況,簡化聽證參加人員。傳統意義上的聽證會,一般需要組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公安機關承辦人、檢察機關承辦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并邀請法律專家,人大代表等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召集如此多的人在同一時間參加聽證會,的確存在很大的困難,任何一方不愿意或者沒時間參加聽證,都可能導致聽證會延期甚至無法舉行,極大的增加了召開聽證會的難度。檢察機關可以探索根據不同案情,有針對性的邀請參加聽證人員,達到既能解決爭端,又能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如當事人和解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基本無太大糾紛,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的關注度大大降低,此類案件可在量刑建議過程中引入聽證,在舉行聽證過程中只邀請由公安機關承辦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參加,就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以及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發表意見,檢察機關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此類案件可以依職權提起也可以依相關當事人的申請而提起。又如因發現新證據而提起的民事監督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新證據是否屬于“新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可只邀請原被告雙方參與聽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發表意見。
2.根據不同案情,簡化聽證內容。需要舉行聽證的案件情況各有不同,有些是事實存在爭議,有些是適用法律存在爭議,有些是是否具體社會危害性存在爭議。為提高聽證的效率。增加聽證的針對性,可根據不同情況,重點對爭議事項進行聽證。如對刑事被害人救助舉行聽證,則聽證重點為申請救助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主要是申請救助人員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以及獲得賠償情況進行聽證,對原案案情則無需過多涉及。又如審查逮捕案件,因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案情不宜向外界透漏,爭論焦點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聽證重點則應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況,一貫社會表現,認罪悔罪態度等。如刑事申訴案件,如果申訴人對事實不服,則應主要就案件事實進行聽證,需原案承辦人重點介紹事實認定依據,如對事實沒有爭議,主要是對適用法律或量刑幅度不符,則可簡化案情討論,重點就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聽證。同時,在邀請聽證人員時,對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可側重邀請人大代表或人民監督員參與聽證,對法律適用有爭議的,則側重邀請法學專家擔任聽證員。
(三)運用考核等制度推進檢察聽證的應用
檢察機關現行的考核制度,側重于對辦案數量和辦案結果的考核,對于辦案程序則考慮的不多。檢察機關考核部門可以轉變考核觀念,完善考核指標,為推進聽證程序在檢察辦案中的運用,考核部門可以發揮考核指揮棒的作用,將是否運用聽證程序納入考核指標,引導鼓勵承辦部門積極在辦案過程中運用聽證程序。同時,檢察機關案管部門、宣傳部門也應積極對聽證使用情況進行統計、通報,對運用聽證程序辦案,辦案效果突出的案件積極宣傳,擴大檢察聽證的影響力。
(四)探索建立相對固定的聽證評議員隊伍
聽證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讓各方充分發表意見,為檢察機關作出公正判斷提供幫助,保障執法活動的公平公正。同時通過作為第三方的聽證評議員的評議,達到吸收公眾和專家的意見,消除各方疑惑,化解糾紛的目的。聽證評議員在聽證程序中能否作出客觀、公正以及有說服力的聽證評議,直接影響到聽證的效果和作用。所以聽證程序對聽證員個人素質的要求也很高,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因為臨時找不到合格的聽證評議員而無法開展聽證。隨著聽證程序在檢察工作中的逐漸推廣,組建一支相對固定的聽證評議員隊伍對保障聽證程序的開展很有必要。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挑選一部分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和普通市民組成一個相對固定的聽證評議員人才庫,根據需要對他們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使他們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了解聽證的基本流程、注意事項以及聽證評議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在需要舉行聽證時,隨機或者根據一定規則從中抽選相關人員作為聽證評議員參與聽證。此舉既能保證能方便的尋找到合適的聽證評議員舉行聽證,也能提高聽證評議的質量,最終提高聽證的效率和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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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光,陳多奇.民事檢察監督引入新證據聽證制度的思考.法治與社會.2013(8).
[3]劉航.不起訴聽證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文章標題:法律論文投稿提高檢察聽證運用率的路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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