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經濟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24 16:30 熱度:
公共事業指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務于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通稱城市基礎設施或市政服務事業。本文是一篇國家級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公用事業的經濟效率及交易成本最小化問題。
〔摘要〕 如果在公用事業的行業定價過程中考慮非凸性技術問題,非線性定價方法的使用將不再意味著市場失靈,而恰恰是市場競爭中企業在非凸性技術條件下的一種正常的理性反應。分析公用事業的行業經濟效率不能簡單地囿于技術層面,而應將價格體系與組織或制度結構相結合,在同時考慮非凸性技術和交易成本因素的情況下縮小政府的干預范圍,擴大私人締約的市場范圍,并將政府干預定位于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管理方面。從非凸性技術和交易成本角度探討公用事業的經濟效率以及交易成本最小化問題,對于指導我國的公用事業在改革過程中引入市場競爭和由政府進行適當的干預具有重要理論與現實意義。
〔關鍵詞〕 非凸性技術,交易成本,公用事業,經濟效率,政府干預
一、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從經濟發展的現實來看,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ies)是一國維持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是滿足民生需求的重要行業,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業規模經濟或非凸性技術等特征十分明顯,容易導致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僅因為進入壁壘、外部性和內部性等原因而被允許干預市場〔1〕,但是,由于政府干預公用事業類行業也要遭受交易成本的困擾,往往會扭曲資源配置,造成政府干預失靈。從經濟理論上闡述競爭性市場、放松管制和政府干預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從經濟學理論看,新古典經濟學僅僅解決了凸性技術條件下競爭性市場的配置資源問題,但由于將現行的市場制度當作既定不變的假設前提,極大地限制了它在分析很多經濟問題中的適用性,特別是在公用事業行業里非凸性技術或者規模經濟十分明顯,所以需要超越新古典線性定價法而采用價格歧視和非線性定價法。
本文突破現有新古典經濟理論凸性技術和零交易成本假設,將非凸性技術與交易成本加以綜合,分析公用事業的行業經濟效率,以實現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目標。
二、非凸性技術與零交易成本條件下公用事業的效率分析
從表1的四個方格框中可以看出,在零交易成本情況下,公用事業行業的經濟效率根本無須考慮生產技術是凸性還是非凸性特征,都可以實現帕累托最優。如表1中B(完全可競爭市場)情形和A(完全競爭市場)情形。在正交易成本情況下(表1中的C情形和D情形),對公用事業的行業經濟效率的分析會比較復雜,但至少可以推斷一價定律不再適用;同時,也不能將偏離一價定律的情況簡單地視為市場失靈,而需要在契約或者制度結構方面加以理性分析。
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定理是在沒有外部性、沒有交易成本和凸性技術的假設前提下推導出來的〔2〕,從而在帕累托最優和競爭性市場之間建立了密切的聯系。這就是說,在競爭性市場中,由整個經濟范圍內的價格調整和生產與消費的分散化導出了福利經濟學的兩個基本定理,而這兩個定理說明:一是如果存在完全競爭,資源配置就會是帕累托最優;二是任何在技術上可行的特定的帕累托最優都可以通過建立自由市場和適當的再分配來實現。在第一個定理中,市場均衡的效率取決于一價定律,即所有的參與者都將統一價格作為參照系;在第二個定理中,要實現帕累托最優,需要使消費者和企業決策分離,彼此只能通過市場交易機制發生關系,而政府干預僅僅負責對資源的再分配。在新古典經濟分析中,市場均衡遵循一價定律,所以模型中沒有價格歧視或者非線性定價,而且買賣支付和接受均為統一價格,這些價格完全為市場參與者所知曉,市場參與者在決策中瞬間即可以準確地預測到市場的均衡價格,不存在交易成本或者市場摩擦力,企業與生產函數是同義詞,除市場之外的制度安排沒有考慮的必要;而消費者和企業從來不會面臨配給問題,因為他們可以按照均衡價格購買和賣出全部產品,從而使市場很容易出清,此時沒有失業、沒有生產能力過剩或者短缺等一系列經濟問題。如圖1所示。
市場供給、需求曲線分別為S和D。在零交易成本情況下,最優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w和Qw。但是,在正交易成本(相當于P1P2)情況下,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為了使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其要價和消費者的出價分別為P1和P2,Q1為交易量。在這一市場均衡中,消費者和企業所選擇的買賣價格將在Q1實現市場出清(D=S)。此時買賣價格分別處于瓦爾拉斯價格Pw的兩邊,產出水平Q1低于瓦爾拉斯水平Qw。出價-要價的差別P1P2取決于供求彈性、交易成本以及買賣所面臨的其他機會的多少,而不再是帕累托最優。〔3〕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非凸性生產技術普遍存在,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定理難以得到應用。也就是說,在出現固定成本時進行生產決策,其生產技術會呈現規模收益遞增特征。此時實施邊際成本定價,競爭不可能有效率,因為在非凸性技術或規模收益遞增情況下,如果按照邊際成本定價會出現邊際收益小于平均成本情況,使競爭性企業反而獲得負利潤(虧損),此時,企業會選擇退出,而不是有效率地生產。在此情況下,統一定價即邊際成本定價顯然是無效率的。如圖2所示。
平均成本AC隨著產量是遞減的,邊際成本MC總是在平均成本之下。如果企業實行壟斷定價,那么將在價格Pm處生產產量Qm。如果實行自由放任政策,企業將在價格Pc處生產產量Qc,此時企業處于虧損。因此,在出現固定成本(fixed costs)情況下,我們需要轉變思維方式,即隨著高新技術的普及,固定成本越來越重要而邊際成本則變得相對無關緊要。在這種經濟條件下,各種產品的生產變得越來越像是公共產品(public goods)生產,基于市場競爭的邊際成本定價將會混亂。因此,理論上傳統的統一定價法將走向兩部定價法(two-part tariff):一個固定費用用來補償固定成本,一個固定單位價格用來補償邊際成本〔4〕,從中可以看到非線性定價的合理性,因而兩部定價法是構成資源有效率配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①實際上,市場失靈并不是政府干預的充分條件,而是必要條件。在考慮公用事業的行業經濟效率時,需要具體分析私人企業應如何采取相應的定價策略以解決固定成本補償的問題,只有考慮了這些,才能更好地促進公用事業的發展。由于固定成本在生產和交換活動中普遍地存在,無法用統一定價法估計市場配置效率,在許多市場都存在類似于Bakker(2005)所指出的,非線性定價法可能才是資源實現有效率配置的方法,其中包括價格歧視。〔5〕換言之,在凸性技術條件下,線性定價法很容易確認和實施,即價格使市場出清,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率配置,這便是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所帶來的市場奇跡。而在非凸性技術和非線性定價情況下,情形則變得非常復雜,但盡管復雜,非線性定價仍具有兩大重要功能:一是使市場出清;二是提供正確的激勵去落實有效率的資源配置。〔6〕具體而言,非線性定價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企業采取拉姆齊價格法。為了簡單,我們假設不同市場的產品的邊際成本MC相同,并且等于c,同時,不同市場的需求是獨立的,所有產品的需求交叉彈性都等于零。此時,企業的均衡條件為MaxΣpiyi-C(y1+y2+yn),而企業面臨的約束條件則為Σpiyi-C(y1+y2+yn)=k(k=0)。根據拉格朗日乘數法求利潤最大化,其中r為乘數,可得L=(1+r)[Σpiyi-C(y1+y2+yn)]-rk,對其求一階導數,且令它等于零,可得(1+r)[1+yi/pidpi/dyi]=(1+r)pi[1-1/ε]=(1+r)c,接下來此式可轉換為(pi-c)/pi=1/ε,由此可知,價格pi與邊際成本c的比率僅僅取決于利潤最大化產量下的需求價格彈性ε,但不是所有的壟斷企業都可以制定高價格。如果一個壟斷企業面對完全有彈性的需求曲線,那么它將與接受價格的競爭性企業一樣采取邊際成本定價法實現利潤最大化。對此拉姆齊假設企業有多種產品,并在企業收支相抵約束下尋求社會福利最大化,以求得一組次優價格。結果他證明了某一市場上次優價格偏離邊際成本價格的比率與該市場產品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需求價格彈性越小,價格偏離邊際成本的程度越大;反之,需求價格彈性越大,價格偏離邊際成本的程度越小。
第二,企業采取兩部定價法或者多部定價法(multi-part tariff)。這種價格包括固定成本部分F和可變成本pq兩部分。顧客的總支出可以表示為F+pq,F為價格的固定成本部分,pq為可變成本部分。不論是生產活動(生產某些產出的創建成本)還是交換活動(交換中的搜尋、信息成本等)都可能出現固定成本,自然會產生非凸性技術,從而嚴重偏離完全競爭凸性技術假設。由于顧客每多買一單位產品支付的均是邊際成本價格,所以,如果在沒有顧客因價格高而退出市場的情況下,兩部定價法就會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同時,價格的固定成本部分又使企業不至于虧損,可謂一舉兩得,從而實現資源最優配置。
第三,企業采取完全分配成本價格法(FDC)。其主要目的是使多產品壟斷企業的收入足以補償投資成本。問題是企業的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公共成本,這部分成本不容易很明確地分配到每一單位產量上。〔7〕需要在解決公共成本分攤之后才能確定產品價格,所以其產品價格應大于或等于明確屬于產品的成本加上分攤給該產品的公共成本。
第四,企業采取搭售法。它是指顧客只有在同意購買另一種產品的情況下才能購買這種產品。通常搭售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條件搭售,它是指購買企業某種產品的顧客,必須同時購買該企業生產的其他產品。第二種是捆綁銷售或成套搭售。在捆綁搭售條件下,兩個產品是被組合在一起的,從而顧客不能單獨購買。
可以認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不論凸性技術還是非凸性技術,對于完全理性的企業決策者而言均會采取各種定價方法追求利潤最大化,無需政府干預,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率配置。此時,不論是否偏離邊際成本定價法,都不是市場失靈的表現,而是市場競爭的正常反應。
三、正交易成本與非線性定價法
在產業組織經濟學視角,市場勢力的存在是不完全競爭的結果,是對完全競爭的偏離,進而也會導致價格偏離邊際成本以及導致其他效率扭曲。如果信息完全或交易成本為零,壟斷企業即使實行一級價格歧視,也可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一般而言,價格歧視主要包括完全價格歧視(一級價格歧視)、數量歧視(二級價格歧視)和多市場價格歧視(三級價格歧視)等三種形式。完全價格歧視是指企業按照消費者愿意為每單位產品支付的最高價格來出售產品,此時,不同的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格會有所不同;而同一個消費者對不同單位產品支付的價格也會有所不同。完全價格歧視假定壟斷企業知道每一個消費者對任何數量的產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貨幣量(保留價格),以此決定其價格,且所確定的價格正好等于相應的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價格,因而壟斷企業可以獲得全部的消費者剩余。如圖3所示。
在完全壟斷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將價格確定為Pm,產量確定為Qm,從而導致EFG福利凈損失。一旦壟斷企業實行完全價格歧視,這部分無謂凈損失會全部轉變成壟斷企業的利潤,此時價格降為Pc,產量為Qc。然而,在正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完全條件下,壟斷企業無法占有全部的消費者剩余,從而導致二級或三級價格歧視。與傳統線性定價方法――單位產品或服務價格始終保持不變的定價方式相比,非線性定價是指消費者就某一商品或服務支付的總價格同購買的總數量不成線性比例的一種定價方式,如通常所說的數量折扣和數量補貼等價格歧視。20世紀70年代以來,歐美等發達國家普遍放松了對諸如電力、通信、自來水、煤氣、鐵路、民航等公用事業的管制,非線性定價法在這些行業的價格政策中得到廣泛應用。基于新古典經濟學的完全信息或者零交易成本的庇古傳統,科斯提出,如果沒有交易成本,完全價格歧視仍會實現帕累托最優①,并不一定需要政府干預,從而需要將視角轉向新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與產權對產業發展的影響,此時,對數量多的交易和數量少的交易分別收取不同的價格,以及向不同消費人群收取不同的價格等價格歧視行為便會出現。
非線性定價屬于價格歧視領域,這種方法有助于壟斷企業在識別消費者特征的基礎上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價格歧視。在現實經濟條件下,只有當單個產品的價格差(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才會發生;反之,當價格差(交易收益)小于交易成本,交易便不會發生,最后直到價格差(交易收益)等于交易成本達到均衡為止。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市場會出現一價定律;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那么交易成本會產生一個類似于稅收的楔形,在這種情況下,一價定律無法發揮效力,很容易出現價格歧視,這是由交易技術和價格差的大小決定的。因此,不難理解交易成本對資源配置的不利影響,從而不難理解交易成本最小化是有效率市場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非線性定價與交易成本之間的關系極為密切。落實非線性定價法,需要發掘消費者在異質性方面的信息,同時,還需要提高企業利潤和消費者剩余,實現帕累托改進。因此,相對于傳統的邊際成本定價這一線性定價模式,非線性定價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指導上都是極大的進步,既可以擺脫狹隘的市場競爭萬能理論,又可以糾正政府過度干預的認知偏差。不幸的是,固定資本不斷增長著的事實,意味著第二個約束條件――無約束的競爭――將會導致徹底的混亂。但事實上,沒有一個重要的工業部門愿意使存在于經濟中的競爭處于完全放縱、不受約束的狀態,因為讓價格趨于邊際成本已被證明是一種災難。〔8〕無論如何,在企業投資包含固定成本的情況下,簡單的邊際成本定價將是難以勝任的,此時企業并購與卡特爾都未必能提高壟斷權力〔9〕,因此加成定價法會盛行〔10〕,甚至出現將沉淀成本效應納入新古典定價,從純經濟學角度解釋兩部定價法的合理性〔11〕的情況。從這些理論發展中也可以看出交易成本與非線性定價法的相關性及其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 四、市場制度與非市場制度的均衡
實際上,交易成本不僅可以應用到市場交換和企業生產中從而影響交換效率水平,而且,交易成本還可以應用到非市場制度中。交易成本不僅造成市場的不完全性,還會造成契約的不完全性。在不確定性和信息昂貴的條件下,風險市場是不完全的,契約也是非常粗糙的,而信息不對稱使市場運行更加糟糕。一般而言,市場參與者僅僅依據共同信息進行交換會限制風險市場的發展,進一步突出信息在有效率契約設計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市場經濟而言,公用事業類行業如何定價是一個重大問題,這個問題已經由可競爭市場理論做了有效的解釋。這個理論將完全競爭定義延伸到可適用于規模經濟和自然壟斷情形,并且提供了一個能夠評價具有進入壁壘的市場均衡的比較標準。當生產要素具有充分流動性時,即使處于規模經濟狀態,至少平均成本定價會實現帕累托次優。〔12〕也就是說,即使在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競爭機制也會起作用,未必一定需要政府干預。只要私人契約將這些交易成本納入定價決策,同時有合理的所有權和激勵結構,才能談得上不一定需要政府干預。〔13〕事實上,交易成本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進入壁壘,只要采取多種方法便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以促進市場競爭。而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情況下,競爭性市場結構不可能發生,此時非市場治理制度,例如長期契約便成為使資源有效率配置的一種制度安排。同樣,交易成本較低,會使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趨向一致,從而激勵人格化交換向非人格化交換轉變,擴大交換范圍,使競爭性市場結構有可能在低交易成本條件下產生。當高交易成本存在時,契約、組織結構的變化,以及政府干預都可用以實現資源的有效率配置,雖然這些非市場制度本身也需要較低或者適度的交易成本支撐。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市場價格制度與非市場制度之間存在著互補性。為了分析在交易成本情況下市場價格制度與非市場制度之間的均衡及其變動,需要從理論上探討市場價格制度與非市場制度之間的均衡關系。按照科斯的觀點,任何組織的運行都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或制度運行成本,不可能運行在零交易成本的虛幻世界中〔14〕,因此,在社會總交易成本一定的約束條件下,需要使市場價格制度與非市場制度之間的效用最大,才能在市場制度與非市場制度之間實現最優配置。如圖4所示。
橫軸M表示市場價格制度的數量,縱橫NM表示非市場制度的數量,AB表示社會總交易成本,它等于市場價格制度運行的交易成本,與非市場價格制度運行的交易成本之和。U表示整個社會效用曲線,AB與社會效用曲線相切于E1點,此時市場價格制度與非市場制度的選擇在E1點實現均衡,均衡數量分別為M1和NM1。如果市場價格制度運行成本變大,那么社會總交易成本曲線將由AB變成AC,AC與更低的社會效用曲線U3相切,市場價格制度數量會變少。反之,如果市場價格制度運行成本變小,那么社會總交易成本曲線將由AB變成AD,AD將與更高的社會效用曲線U2相切,市場價格制度數量會變大;同理,非市場制度的運行成本變化也會產生類似效果。如果二者運行的交易成本同時變小,便會導致社會總交易成本曲線AB平行向右上方移動,新的均衡點必然是市場價格制度和非市場制度規模都變大,由此可以內生地解釋市場價格制度與非市場制度之間規模的變化。
因此,單獨考慮非凸性技術特征,并不能構成政府干預的理由。也就是說,在交易成本為零條件下,通過各種手段可以解決經濟效率問題,從而促進資源最優配置,就如同科斯定理〔15〕那樣。此時,只需要通過相應的包含非凸性技術條件下的非線性定價機制便可促進企業之間的競爭,而無需政府干預。但是,在交易成本為正的情況下,非凸性技術的出現降低了經濟效率,此時需要一些協調機制,包括私人契約與政府干預等,其干預效率則取決于各自面臨的交易成本。因此,如何減少交易成本和防止機會主義行為,確立良好的定價機制和政府干預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政府干預僅僅遵循邊際成本定價原則,其結果往往會適得其反,甚至會阻礙公用事業的健康發展。也就是說,對于公用事業而言,針對非線性定價,政府如果進行任意干預的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其主要原因是忽略了公用事業類行業面臨的非凸性技術和政府自身所面臨的交易成本問題。斯普爾伯(2002)指出,“管制當局應該放松價格控制和傷害私人中間層發揮功能的其他限制。政策制定者應該盡量放棄想當然的想法,認為如果廠商來制造市場和定價活動,就會出現不充分的競爭。實際上,這些活動不過是廠商協調經濟交易以及使市場發揮功能的方式而已”。〔16〕
五、一般性結論及其啟示
綜上所述,我們發現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定理是以凸性技術、沒有交易成本等假定為前提的,通過價格體系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此時不會產生任何經濟問題。也就是說,在凸性技術條件下,競爭性市場能夠實現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從而支持市場機制與分散決策。但是,一旦引入非凸性技術和正交易成本因素,便會發現很多所謂的市場失靈現象已經變得合情合理了,從而在實踐中轉向對效率的解釋。既然不能認為價格歧視是非法的,那就不能一味地采取反壟斷政策。因此,制度選擇除了政府與競爭性市場之外,還應包括契約和法律制度等,其目的都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而不再囿于簡單的生產技術層面上的凸性還是非凸性。
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的公用事業基本實行政府直接投資、壟斷經營的政府管制體制,其主要特征是企業由政府建,領導由政府派,資金由政府撥,價格由政府定,盈虧由政府負,不存在經營風險,即實行政企高度合一的管制模式。從歷史的角度看,這種高度集中的政府管制體制在建國后的一定時期內,在集中大量資金建設公用事業方面曾經發揮過相當大的作用,但隨著中國經濟、技術、市場的不斷發展,這種高度集中的政府管制體制的弊端日益明顯〔17〕,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當前,深化我國公用事業改革,需要在經濟學理論創新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以市場導向的管理體制取代原有的指令性的行政管理體制,制定開放競爭和政企分開的政策,使公用事業這一行業成為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在此基礎上,開放行業市場化,允許國內外企業進入,強化市場競爭力量對經濟效率的刺激作用,從而形成國際競爭態勢。 1.在市場不完全情況下必須健全現代市場價格體系,實行沒有壟斷行為的完全價格歧視,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這需要完善產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和金融市場等,減少交易成本,增加運行的透明度,不輕易地一味反壟斷。同時界定和保護產權,尊重契約,打破地區或行政壟斷,為公用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2.在契約不完全情況下必須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引入以績效為基礎的管理原則,實行用戶付費制,以改善運行的效率和有效性、可靠性。因非凸性技術導致的市場失靈絕對不是政府干預的充分條件,不論是否凸性,大力發展公用事業類企業間的合并、垂直一體化和公私合作制(PPP)等,都將有助于改進交易成本條件下的經濟效率,減少公用事業行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例如,公用事業類企業之間垂直一體化、簽訂長期契約等都可以降低不確定性,減少交易和信息成本。此時,契約要比市場配置資源更重要,因為契約在控制質量等方面非常有效,從而有助于提供安全保質的公共產品,提高消費者的福利水平。
3.在政府干預不完全情況下必須實現公用事業類企業的政企分開,特別要關注政府政策的可信性承諾和問責制,減少政府的公共選擇問題和機會主義行為。公用事業的管理者或政策制定者以非凸性技術和非線性定價為前提,需要運用“看得見的手”進行定價,但有效率的定價常常遭受交易成本的困擾,因此必要時應放松價格和進入管制。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市場價格體系還是非市場制度,非凸性技術和交易成本的相互作用都會影響經濟效率,需要政府提供更好的基礎設施和改進信息質量,減少交易成本,進而為公用事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平臺,化解公用事業的固定資本投資問題。
4.必須減少公用事業類企業的進入壁壘和退出壁壘,促進生產要素充分流動,實現技術進步與轉型升級。公用事業型企業應該可以實行有限責任制或破產制度,以減少交易成本,有利于資源流動,驅動技術和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公用事業型企業之間簽約或履約可以降低控制交易專用性資產的需要,即不一定需要擁有資產的所有權。擁有資產所有權需要相當大的成本,資產的所有權可能造成體制上的固定性,因為它將企業局限在某個具體的制造技術、具體的產品乃至具體的區位上。但實際上,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或者選擇其他不需要資產所有權的交易活動保持靈活性〔18〕,為公用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租賃環境,以增強適應市場變化的經濟效率。
我國仍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時期,2010年頒布的新“36”條,對于引導公用事業行業引入民間資本和明確以市場化為導向的政府干預原則十分重要。長期以來我國僅僅著眼于邊際成本定價的政府干預方法是錯誤的,甚至會阻礙公用事業型企業的投資和自主創新,因為企業進行的包括固定成本投資在內的總成本投資都需要得到補償,一旦企業預期會虧損便不會進入,從而減少公用事業產品的供給。因此,邊際成本定價難以適應公用事業發展需要。但從非凸性技術和正交易成本角度考慮公用事業產品定價,需要我們不斷豐富私人契約和政府干預對非線性定價機制處理的能力。而市場失靈是否存在,則要看我們能不能拿出證據證明存在嚴重的進入壁壘和諸如合謀之類的不正當行為。在市場失靈時,只有私人契約無法處理的情況下,政府干預才應該出現,從而進一步擴大市場競爭和私人契約范圍,打破市場-政府的簡單兩分法。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不僅是提高公用事業行業資源有效率配置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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