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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思想政治論文 發布日期:2013-01-22 09:45 熱度:
摘要:本文主要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臺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進行初步解讀的基礎上,對《條例》中一些對招投標工作有重要影響的內容進行評析,并指出了《條例》貫徹實施中需要注意的若干事項。
關鍵詞:招標投標條例,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內容評析,條例實施,思考
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并于12月20日正式公布,2012年2月1日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中國招投標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它將對規范我國的招投標市場,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對規范我國的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市場正常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綜觀此次出臺的《條例》,內容充實,亮點紛呈,不但系統歸納和總結了目前招投標法律體系中的主要原則和要點,而且針對明招暗定、虛假招標、串通招標等突出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并對今后招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了很多可操作性強的指導性條款意見,值得我們招投標從業人員認真研究和學習。本文在對《條例》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進行初步解讀的基礎上,對《條例》中一些對招投標工作有重要影響的內容進行評析,并提出了《條例》貫徹實施中需要注意的若干事項。
一、《條例》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一)、有利于促進招標投標規則的完善和統一,是增強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通過頒布實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總結以往實踐的基礎上,在行政法規層面對招標投標配套規則進行整合提煉,促進招標投標規則統一,為依法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筑牢工程建設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的及時雨。
(二)、有利于完善招標投標制度的操作性和約束力,是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則統一的需要。《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要求,可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條例》對《招標投標法》中的相關概念進行了解釋;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較為原則的程序,如資格審查、評標等予以具體規定;對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行為明確了認定標準;并且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有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補充,彌補了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招標投標制度過程中依據不足或效力不夠等問題,進一步增強了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約束力。
(三)、有利于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是進一步改進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體制的需要。對應于《招標投標法》,《條例》用一個章節的篇幅,專門對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作了細化和補充,明確了國家相關部門的職責。針對有的地方建立了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條例》還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為招投標制度的創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為招投標市場進一步發育預留了政策空間,目前全國已有多個省市成立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建立了相應的招標投標綜合管理體制。
(四)、有利于引導招標投標行業的誠信發展,強化行業自律,是滿足招標投標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條例》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要求,明確提出了要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制度。通過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進一步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行業信用環境,旨在全行業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同時,為更好地加強招投標誠信自律體系建設,《條例》還明確了作為社會團體“招標投標協會”的法律定位。這為對我國已成立招標投標協會的省市在政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業自律與服務工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
《條例》共有85條,比《招標投標法》的68條多了四分之一,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實施條例》,準確把握《實施條例》的重點和要點,正確理解《實施條例》精神實質,筆者對《條例》中一些對招投標工作有重要影響的內容進行評析,從總體上看,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二、進一步明確招標的范圍,使其更嚴密、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在招標范圍方面,《條例》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以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條例》還對“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進行定義。根據其規定可知,只要屬于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幾乎其涉及的各種交易及服務都須經招標選定承包人。
其次,對于可以不招標的范圍,《條例》在《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細化招投標的程序,強調程序上的公開與公正
《招標投標法》在程序方面的規定非常粗放,例如在招標階段的時限方面只規定了“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第23條),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24條)。
相比之下,《條例》的規定就細致了許多,例如: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這種細致的規定使得招標的過程更加規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招標單位隨意地設置招標規則,有利于投標人在更透明和公開的環境下參與競爭。
四、在招投標的實體內容方面,明確了多種行為的表現形式
跟上述程序上的細化相比,《條例》對實體內容方面的細化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條例》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分別列舉了哪些行為(或表現)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以及“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第五十一條則列舉了在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等七種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競標者的投標。
更明確的規定不但有利于規范招投標的進行,對于監督機關或法院處理相關案件也具有重要的指導及規范作用。
五、增加投訴與處理方面的規定
與《招標投標法》相比,《條例》在內容方面多了一章“投訴與處理”,雖然只有三條法規,但也算是填補了行政投訴程序規定方面的空白,明確了投訴和處理的期限等相關事項。例如規定投標人如果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而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招標投標法》中“法律責任”一章有15條規定,而《條例》的“法律責任”一章則有20條規定。在法律責任這一部分,《條例》除了細化、明確《招標投標法》中的相關規定外,也增加了部分內容,如規定對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又如,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條例》出臺可以說是“十年磨一劍”,有其積極意義,但招標投標領域的問題除了強調法律法規的作用外,更需要綜合治理,整體推進。比如貫徹“二十字方針”,即體制健全、制度完善(形成一套管理制度、業務制度和監督制度)、職業發展(必須注重廉潔、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和職業技術)、科技促進(以科技信息、電子化為重要載體)、服務為本(為經濟發展和社會服務、為公眾和當事人服務)。法制是手段,體制建立健全是根本,是基礎。招標投標領域面臨的不透明、不規范、不廉潔、不誠信等問題不單是《實施條例》所能解決的,需要靠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嚴格執法和監督予以解決。所以,我們還需要重點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學習培訓,全面準確掌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都應加強對《條例》的學習,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精神實質、主要規定,為《條例》的順利實施奠定扎實基礎。
二是,開展法規清理,增強招標規則的統一性。各部門、各地區要對涉及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對外公布。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配合中央關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查處違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四是,完善配套制度,進一步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具體來說,就是要抓緊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制定頒布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技術規范,抓緊建立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進一步完善標準招標文件體系,推動招投標信用制度建設等。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河北省《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培訓教材。
文章標題:領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精神 準確把握學習 服務跨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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