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婚姻家庭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8-04-16 15:43 熱度:
婚姻是家庭法中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對于不同的城市地區中婚姻中所產生的問題也會有所不同,但是對于婚姻法的應用上的條例來說都是值得大家去關注的方面。
摘要:婚姻的文化模式是以全部婚姻行為的社會規范來體現的。它包括兩部分: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或者將其表述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前者表現為由國家正式頒布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后者表現為靠社會輿論和社會力量控制的社會風俗。而文化對婚姻的影響正體現在婚姻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上。
關鍵詞:婚姻家庭,婚姻法,婚姻類論文
一、婚姻家庭之文化梳理
婚姻生活是人類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在任何時代,婚姻形態的演變無不同社會的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并忠實地反映了社會的發展水平,婚姻是人類最基本的組合方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能被單純的歸為解決糾紛的技術和手段。
推薦期刊:《婚姻與家庭》(月刊)創刊于1985年11月6日,雜志是由全國婦聯主管、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主辦的知名雜志,是國內發行量最大的中央級生活類半月刊,主要面向25-40歲已婚人群,是中國最暢銷期刊之一。
和文化的總體特性一樣,它在任何時候都是社會觀念、價值目的的統一體。站在文化的角度來認識,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解釋,一方面要強調法律與其他社會文化現象之間的關聯性,強調這種關聯的復雜性和互動關系。
另一方面,還要求研究者具有超越僵化和機械的法律觀念,超越其保守的司法觀念,超越其學術本位。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的導論中,明確闡釋了法律制度與社會、法律與文化的相互關系,他指出:“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范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聯系,它維護既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關系極為密切。
因此,我們不能像分析法學派那樣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與社會的關系。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因此,由婚姻的本質所決定婚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受社會的生產方式制約的,這種制約是通過社會生產方式對文化的社會影響所實現的。一般來說,某一特定的社會婚姻文化模式應該包括婚姻的三個階段:即婚姻的締結,婚姻關系的維持和婚姻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國內學者朱蘇力早有所言:“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的法律規范是對社會關系確認、抽象和概括的產物,法律的制定依賴于社會的特定情境,依賴于一個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在這個意義上而言,法律的本質應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法律的內涵應當在地方化、本土化的語境中去理解。每一社會民族國家都有自己的特色。近年來,全球化的概念很是深入人心,各國的立法也試圖與世界進行接軌,這種情況在現代社會中尤為明顯。
法律的統一性要求如果放在國際貿易法領域其前提是成立的,但放在婚姻家庭法領域則是錯誤的。我們不能簡單的移植西方先進成熟的法律規則,更為重要的是需要構建內在的、深層的、本土化的、地方性的內在根基。中國婚姻家庭的發展與西方婚姻家庭的發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兩條道路。正如后文,在西方婚姻與其說是法律的制度,不如說是上帝的意志。
在歐洲中世紀后期婚姻還俗運動之前,婚姻的宗教性色彩極為明顯,而宗教教義對婚姻的影響和控制也極其具有張力。盡管近代資產階級學者基于自由、平等之精神,用契約或制度看待婚姻關系,但實際上進入壟斷階段之后的資本主義民事立法的立場已由個人本位轉為社會本位。
與西方的婚姻觀念不同,中國古代的婚姻觀念呈現世俗化特點,不僅如此,中國的傳統婚姻是附屬于家庭的,婚姻帶有強烈的宗族主義色彩。因此在我國世人固有的婚姻觀念中,婚姻的概念往往深深的植根于家本的倫理關系當中,婚姻當事人對家的期待往往超出對個體自主性的認識。這種趨同性的傳統文化積淀對人們心理和行為的影響將是深遠的。筆者認為,在婚姻文化模式的兩種類型當中,婚姻倫理和社會習俗的影響力往往比法律制度更為具有控制力。
民眾對此的認同感和趨同感往往更為強烈,其對民眾生活的影響也更為久遠和深刻。當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的內容超出民眾心理上的趨同和認同的范圍,那必將產生民眾對法律信仰的危機。法律制度實際上也存在著一個立信于民和取信于民的問題,作為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內容如果有違民意,這種危機的后果將是極其嚴重的。
二、婚姻家庭之屬性分析
探討婚姻家庭的屬性要義,就不能不考察婚姻的起源和婚姻的含義。通覽西方關于婚姻的語義,大致可以形成這樣一個歷史脈絡。婚姻在羅馬法時稱之為Matrimonium,是指男女間通過相互結合而建立和保持的不可分離的生活關系。
到了中世紀,與世俗化的古代婚姻觀念不同,歐洲基督教的教義認為,婚姻是一種宣誓勝禮。按照《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的說法,是所謂的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處于上帝的意志不可分離的結合。近代資產階級學者主要著眼于自由、平等、人權等精神,開始用契約的理論詮釋婚姻關系。最為典型的例證是1791年法國憲法,該憲法明確提出“法律僅承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
但是,至此為止,婚姻契約說的理論遠遠沒有達到嚴謹之程度,此時的憲法確認與其說是一種制度,還不如說是一種理念,此時的契約理論,重在強調的是婚姻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其矛頭所向是古代社會有等級的有差別的包辦強制婚姻,同時這種理論也是為了倡導婚姻的還俗運動。但是它在突出婚姻當事人民事主體自為性的同時,忽略了婚姻的社會意義及其內在獨特的倫理價值。正因為如此,此后的許多立法和學說,對上述理論的不足一一作了修正。最具有代表性的主張就是“特種契約說”和“制度契約說”。
前者認為婚姻具有契約的基本特征,即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婚姻被視為適格當事人之間就永久共同生活而達成的合議,但是與一般的民事契約不同,它具有強烈的、獨特的倫理性,一旦締結便發生特別的身份法上的效力,這種效力既不能因當事人的合意而自由變更,也不能因當事人的合意而自由解除。后者認為,婚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不是當事人通過協議而自由設定的,而是一定的法律制度所確認的,因此婚姻應被看作為契約與制度的共同產物。婚姻的屬性首先在于它的契約性。
而在中國古代,對婚姻的認識往往從家庭緊密聯系在一起。《禮記·昏義》將婚姻解釋為“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已事宗廟,下已繼后世,故君子重之”。從這一最古老、最經典的婚姻定義中,我們看到婚姻的目的只是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
而這樣的婚姻明顯帶有宗族主義的色彩。隨著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的制定,傳統的婚姻關系開始松動,并逐漸解體。1950年,建國后的主權國家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出臺,在平等、自由的勢域中,婚姻觀念才逐漸為國人所認識。
同時得到了法律制度上的確認。當代學者對婚姻的認識雖然有所不同,但對婚姻含義下列兩點內容基本形成共識,其一,從特定行為的角度出發,指一男一女形成配偶關系的行為;其二,是從社會關系的角度著眼,強調回音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筆者看來,婚姻是基于男女合意而形成的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倫理共同體,而不簡單是經濟共同體。
強調婚姻的社會性和倫理性十分重要,這也是本文的理論基礎之一。就事實而言,與其說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如說它是特定制度所確認的具有強烈倫理屬性的一種社會關系。而婚姻家庭的社會性要優位于其自然性。婚姻的本質在于它的社會性,即婚姻的兩性關系必須得到社會的承認,也就是男女兩性之間產生的社會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得到社會制度的認可。
婚姻家庭關系除了具有契約性和社會性相關屬性外,它還具有倫理屬性。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尊重婚姻,承認它的深刻的合乎倫理的本質。”又說:“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規定什么是合乎倫理的行為,那么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倫理的行為違法。”
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也認為由于夫妻、親子等相互之間的關系,倫理的色彩特別濃厚,親屬法之規定,須以合于倫理的規范為適宜,而且有其必要。
人類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了許許多多有關親屬關系的倫理規則,有些倫理規則上升為法律規范,有些倫理規則即使未上升為法律規范,其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影響,也是極其深遠,這使得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具有濃重的倫理色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堪稱為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
文章標題:婚姻家庭法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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