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公司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25 15:09 熱度: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斷改革和完善著。很多司法領域的專家和學者也都針對此進行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研究生論文發表范文,主要論述了再審審查制度對司法公信力的檢視與提升。
〔摘要〕 再審審查制度是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和糾正錯案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的配置和運作能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強化。但其功能和價值 “有限”,現行司法政策在啟動再審的標準上遵循“可能有錯”的判定基準,顯得過于泛化,無限放大其功能和價值,不僅不利于秩序價值的生成與固化,而且與創新現代社會管理模式之內生性精神與理念存在沖突,易引致社會管理風險,增加管理成本。完善的方向應立足于制度功能“限度論”,在法治的內在訴求以及現代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背景下,應在肯定再審審查制度的有限意義與價值基礎上,嚴格界定準入門檻,適用“確有錯誤”的啟動再審標準,并健全相應的審查程序。
〔關鍵詞〕 再審審查,司法公信力,可能有錯,確有錯誤,再審禁入制
近年來,在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的大背景下,因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引發的金融、消費等各類矛盾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然而,審判后的部分案件并未“案結事了”,而是涌入審判程序后端的再審審查程序中,其中不乏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或涉及群體利益的案件,申請再審案件數量上升。〔1〕與此同時,當事人“申訴難”的呼聲此起彼伏。在“案多人少”和“申訴難”兩種聲音的交織中,再審審查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一、 再審審查制度與司法公信力關系的探析
(一)再審審查制度的生成邏輯
再審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確定再審事由是否成立,并依法作出裁定的審判活動,是啟動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由于法律中確定事實是一個充滿著可能出現許許多多錯誤的過程,錯誤認定曾導致過許多錯判。加之有的法官適用法律的偏頗、訴訟信息探知的自我封閉性、主觀的非理性等因素,致使正義并不能在每一個案件中得以實現。誠如日本學者所言:“如判決之形成過程,訴訟主體或為裁判基礎的資料有重大瑕疵,或有可罰性行為介入等因素,致判決之正當性發生動搖時,為追求實質正義的實現,自須有非常途徑予以救濟之必要,此即為再審制度。”〔2〕而再審審查是啟動再審的主要途徑,因此,再審審查制度設立的初衷即是為了追求實質正義,維護司法公信力的權威。
(二)再審審查制度與司法公信力的應然關系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以及在該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信心與信任的程度〔3〕,是公眾對司法行為――主要是法官審判活動和裁判結果的主觀評判和價值判斷,進而愿意配合司法行為,降低司法成本的社會心理模態。再審審查制度具有應然的制度價值。第一,保障申請再審權利的實現。原審判決生效,即意味著經過司法裁判所認定的案件關系和法律關系,“都被一一貼上封條,成為無可動搖的真正的過去”〔4〕,再審審查制度能夠滿足當事人“讓正義回到正軌”的期望。第二,糾錯功能。當生效裁判確實存在錯誤時,再審程序能依法糾正錯案,實現個案正義。第三,確認功能,如果生效裁判并無錯誤,則以駁回裁定或通知書形式向當事人宣告“原審判決的正確性”和已生效判決的既判力。
再審審查與司法公信力的應然關系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鏡子效應,再審審查猶如鏡子,能清晰地折射出對司法制度和裁判活動的主觀價值評判,是反映公眾對司法信任或信賴程度的“晴雨表”。其二,放大鏡效應,再審審查是篩查司法公信力“盲區”的放大鏡,能鎖定公信力弱化的“點”,發揮糾錯功能,重新贏回公眾的信任。其三,助推效應。再審審查糾錯功能可挽救特定當事人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信任;確認功能則通過維護司法既判力的形式提升整體司法公信力。
二、再審審查制度與司法公信力關系的實踐樣態
(一)樣本選擇
(1)樣本的范圍選擇。在再審審查的三類案件中,本文僅將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案件作為考察樣本。檢察院抗訴案件和法院啟動再審的案件不在本次討論范圍。(2)樣本的對象選擇。由于200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再審案件的管轄上實行上調一級的規定,因此,A省B市法院再審審查案件的對象是本市轄區內各基層法院一審審結生效的民事案件及B市中級法院審結生效的二審刑事和行政案件。(3)樣本的地域選擇。鑒于大部分申請再審案件是由各地的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兩級法院審查,所以本文選取中級法院審理的再審申請案件作為分析樣本,以利于構建大容量的樣本庫。同時,A省屬我國的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的活躍與繁榮引致案件的多樣性和代表性,因此,選取A省B市作為研究樣本具有可行性。(4)其他需交代事項:A省B市法院自2009年成立專門的合議庭,負責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案件。對全部案件均調閱原審卷宗結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進行審查;如需調查案件事實,則傳喚當事人進行聽證,2009-2011年B市法院的平均聽證率約為70%,審查程序有效規范的運行。
(二)鏡子效應
從表1可看出,通過將申請人向法院遞交的立案材料數量和法院對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數量進行對比,只要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則會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立案,立案率約為99%,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且將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抗訴案件和法院決定再審案件的數量相對比,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約占再審審查案件總數的95%,這充分體現了B市再審審查對當事人訴權自主性的尊重及保障。由此可見,再審審查接受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并正式立案審查,所彰顯價值追求提高了公眾對司法活動整體的期待與信心。
(三)放大鏡效應
1.申請再審的主要案件類型
通過對B市2009-2011年的申請再審案件進行歸納,可看出申請人對以下兩類民事案件提出再審申請的較多:一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合同,常見的有以下兩類情況:一種是房地產開發商是項目公司,將房屋先后安置給多名業主回遷,或者已獲得所有權的業主怠于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其后被承租人或代理人出賣給第三人。該在先業主一般為國有企業,涉及企業改制,對資產管理不規范;另一種是臨遷安置費用和違約金等,當事人對法院確定的臨遷費的計算區間和標準不認同。二是借款合同糾紛。在實踐中主要有兩類情形:一是申請人認為原審據以認定借款關系成立的借條、借據等是偽造的;另一種是申請人認為原審認定雙方借款關系成立僅有借據、借條、簽名等單一證據,缺乏轉賬證明、交易記錄等輔助證據。 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顯失公平或違法或無法執行19備注:1、此份統計表抽取的是2010年結案的231件民事再審審查案件為樣本,鑒于其中有66件涉及撤訴、不予受理等情形,因此,本此統計的實際案件數為165件。
2、在165件案件中,有27件屬案外人申訴的案件,有19件屬原審缺席審判的案件。
將申請人申請再審的案由和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案由進行對比可得知,在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中,當事人對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提出的再審申請占全部申請再審案件總數的近30%。②而在A省B市裁定進入再審的案件中,以上兩類糾紛共占全部進入再審民事案件的51.41%。③兩者比例接近,印證著以上兩類案由的案件容易成為觸發再審申請的“雷區”。同時,申訴人對故意傷害、搶劫搶奪罪及詐騙等刑事案件,對抵押登記、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等行政案件的處理亦缺乏認同感和信任度。
2.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
實體上,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為認定事實錯誤、發現新證據、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等。第一,認定事實的問題,主要為認定事實不清、不全面或有誤等情形;第二,證據問題,主要包括發現新證據、原審認定事實缺乏證據支持及證據偽造等情形;第三,裁判不合理或不公,該理由是申請人對原審不服的直覺反映;第四,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等。程序上,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原審送達程序違法。第一,原審法院未進行直接或郵寄送達即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第二,申請人地址未變,原審法院在審理中送達未果,但在執行中卻按照此地址找到申請人,證明原審法院未依法進行送達;第三,申請人提供了多處地址,原審法院僅向其中一個地址送達未果即公告送達等。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申請人是從法官的行為或表情等細節否定原審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如:法官態度生硬、偏向對方當事人、未給其充分的發言機會等。
通過將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事由和法院裁定進入再審的事由進行對比分析可得知:表3中,申請人以提出新證據、認為原判決依據的證據不足或存在瑕疵等為由而提出申請的占全部再審申請案件總數的70%。表4中,以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和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及證據偽造等原因進入再審的約占90%。同時,裁定進入再審案件在再審中因事實認定導致案件被發改的比率為41.46%,調撤率為34.15%。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和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主要理由具有相近性。
由此可見,再審審查折射的司法公信力弱化點主要為,在實體上表現為對證據的把握和爭議事實的認定,在程序上表現為送達程序的不規范,在其他方面表現為法官在與當事人溝通時的細節處理等。一方面,再審審查可以公信力弱化點為指引,逐個糾正錯案,恢復個案正義,挽回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另一方面,公信力弱化點可作為審判活動的“前車之鑒”,督促法官處理案件時在證據認定和送達程序上謹慎周全,提升審判質效,減少再審申請案件數量,形成良性循環,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助推效應
從表5可以看出2009-2011年民事再審審查案件的平均進入再審率約為15%,平均駁回率約為75%;行政復查案件的平均進入再審率為1.60%,平均駁回率為95%;刑事復查案件平均進入再審率為3%,平均駁回率為95%。
對表5和表6對比分析可知,再審審查作為司法公信力的檢測機和修補器,糾正了相當部分存在錯誤的案件,維護了絕大部分生效判決的權威性,在法的整體安定性和個案公正性的博弈和平衡中彰顯出了制度的優勢和價值,提高了公眾對司法活動整體的期待與信心。
三、 再審審查“功能擴大化”引致司法公信力風險
再審審查制度有效運行對提升司法公信力有促進作用,但其功能價值“有限”,如無限放大其功能價值,不僅不利于秩序價值的生成與固化,且與現代社會管理模式創新的理念存在沖突,易引致社會管理風險。功能夸大化主要表現為一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過長,兩年的期限不利于秩序的生成與穩定,二是最高法院規定“可能有錯”①的啟動再審基準,標準過于泛化。
第一,自由與秩序的價值沖突。再審審查制度與司法公信力的沖突從法理學上可抽象為自由與秩序的價值沖突。法律的宗旨在于定紛止爭,將無序的社會秩序歸位為有序,而自由強調的是主體個性的發揮,難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趨勢,因此二者之間的沖突就在所難免。秩序與自由的沖突具體表現為司法的既判力與申請人要求個案糾正的自由。當兩者沖突時,只要秉承合理的“度”,在不損害司法權威的前提下糾正錯案,最終達到維持公信力與糾正錯案的雙贏。但如夸大審查制度的功能,以“可能有錯”為啟動再審標準,則大量業已生效的案件通過審查程序進入審監程序,原審確定的權利義務秩序將重新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不利于維護審判權威和秩序。因此,應對啟動再審標準予以嚴格限制,盡量縮小進入再審率和再審改判率的差距。
第二,增大社會管理風險。法院審判對社會公眾的行為具有較強指導性。案件生效即意味著原審對案件事實認定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具有確定力,能促使當事人自愿接受既判力約束。“朝令夕改”只會減損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導致公信力低下甚至疲軟,勢必會給社會公眾造成“法律判決”可輕易推翻的易變性和“翻烙餅”的僥幸心理暗示,進而導致申請再審案件數量暴增,加大社會管理成本和風險。
此外,再審審查中的督辦案及涉訴信訪問題值得關注。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法院迫于相關部門督辦壓力將案件輕率裁定再審。還有部分涉訴信訪案件,法院出于維穩壓力,將不符合再審申請受理條件的信訪案引入審查程序,將再審審查程序作為權宜之計,一旦拖過時限,則駁回信訪人的再審請求,審查程序的糾錯功能完全被扭曲,申請人對司法審判失望透頂。
第三,司法資源重復利用。我國是以兩審終審制為原則,以審判監督程序為補充。但有學者認為,在司法現實中,這種救濟途徑早已突破了“補充”或“例外”性質,整個審級制度的運作狀態如同消防通道遍布司法大廈,審級結構上下內外都擠滿了尋求“補救”的司法“難民”。〔5〕如果過多的案件進入再審,則在審判監督程序中需投入更多的司法資源,從表6可看出,民事再審審查案件在審監程序中的發改率為41.46%,發改率相對較低,仍有相當比例的案件在審監程序中被駁回,導致申請人重新搭建起來的司法信心轟然倒塌,也導致司法資源的重復利用。 此外,在關于審級設置的爭論中,再審審查及審監程序因權力干預和司法腐敗問題飽受詬病,主要原因在于啟動再審的關口寬松,當事人可千方百計地通過批條子打招呼等促使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司法權威受到極大的影響。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審級框架下,再審審查制度如能準確把握其作為“糾錯模式的前置關卡”的定位,嚴格限定啟動再審標準,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啟動再審,秉持“確有錯誤”標準,則能從整體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再審審查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為提升司法公信力,應立足于審查制度功能“限度論”,嚴格界定再審的準入門檻,健全相應的再審審查程序。
(一)適用“確有錯誤”的再審標準
誠如日本學者所言:“判決被確定后,如僅因判斷不當或發現新證據就承認當事人的不服聲明,則訴訟無止境;但從作出正確、公正判決的理想來說,不管有何種理由一律不準撤銷已確定的判決,也是不合理的,于是,法律規定在判決里有特別重大且對當事人也有嚴重瑕疵時,應準許再審。”〔6〕基于此,只有在裁判權威性與正當性之間尋求平衡,才能實現雙贏。〔7〕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法系或國家的再審制度盡管規定及掌握的再審事由范圍寬窄不同,但在具有維護判決既判力及終局性的明確意識并對再審事由施以不同的限制這一點上卻都是共通的。”〔8〕因運行再審程序是以犧牲法院公信力及法律秩序為代價來換取個案公正的,再審程序啟動的輕率和任意,必然會給司法體制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對啟動再審應慎之又慎,提倡有限再審,相對從嚴把握進入再審的事由,秉承“確有錯誤”的認定標準,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司法解釋對啟動再審標準的細化規定。“確有錯誤”指的是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及材料等,通過調閱原審卷宗或舉行聽證理清案件事實基礎上,確信案件存在嚴重瑕疵并符合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理由的,方可啟動再審。
(二)實行再審禁入制度
再審禁入制是踐行有限再審的可行思路。再審禁入制,是指對于原審程序中因當事人自己過錯或行為的行使而導致的裁判排除在再審范圍之外。〔9〕主要適用于以下案件:(1)階段性放棄訴權的案件。所謂階段性放棄訴權的案件,是指當事人雖參加訴訟活動,但是在舉證和質證兩個訴訟環節卻采取消極不作為方式,造成法庭無法通過舉證質證環節深入審查判斷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10〕“如當事人怠慢利用賦予的權利和手段,沒有進行充分的主張和辯論而敗訴,應該對此負起責任。因此,在程序保障前提下形成的判決,不能夠隨意推翻。”〔11〕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或在其時可以進行質證的當事人,依據訴訟法有關舉證期限和質證規則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證據或進行質證,因而被原審法院判決敗訴的案件不應予以再審。但此類案件允許有例外,即相關法律規定的新證據除外。(2)放棄上訴權的案件:當事人本可通過行使上訴權啟動二審,但當事人主動放棄上訴權,對該類案件應實行再審禁入。主要包括:上訴后主動撤訴導致一審裁判生效的案件和上訴后拒交訴訟費而被視為撤訴的案件。(3)已經再審的案件。已經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案件,該類案件不應再次再審。
(三)縮短申請再審期限
鑒于申請再審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決定是否行使再審申請權。但是在民事及行政案件中,雖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審裁判文書的執行,然而過長的申訴期限,會導致被申請人的權利在兩年期限內均處于被“顛覆”的擔憂之中。因此,現行法律遵循兩年的申訴期限客觀上不利于秩序的生成固化,應將兩年的申請期限縮短為六個月為宜。且在民事及行政案件裁判文書中應同時告知申請再審的期限,建立申訴權利告知制度,督促申請人盡快行使申請權。
(四)完善再審審查程序
再審審查程序不規范主要表現在:其一,聽證程序不規范。諸多法院審查案件以單方書面審查為主,弱化甚至根本不運用聽證等具有公開性的形式,聽證的適用率不高,容易給人“暗箱操作”的印象。且是否舉行聽證均是由法官決定,帶有明顯職權主義色彩。在諸多聽證的場合,被申請人姍姍來遲或拒不到場,司法尊嚴被隨意踐踏。其二,審查期限過長。實踐中案件審查均以調卷等為名拖延期限,“不催不辦,慢催慢辦,快催快辦”的現象普遍存在。其三,當事人權利保障的不足。申請人缺乏申請聽證的權利,而被申請人則缺乏對審查程序、聽證程序和審查結果的知情權。
針對上述問題:第一,應規范聽證程序,嚴格審查期限。再審審查是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因此,有必要吸收當事人參與到審查程序中,承認他們為了得到對自己有利的決定而提出證據并進行理性的說服和辯論。第二,“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只有嚴格規范審查期限,建立對超審限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審查程序中調卷、調查、詢問、聽證等的期限進行科學的規劃和界定,才能使程序良性運轉,重新建立起民眾對秩序規范的渴求。
結束語
再審審查作為司法公信力的檢測機和修補器,是在法的整體安定性和個案公正性的博弈和平衡中彰顯出制度的優勢和價值。但法律的秩序價值和社會管理創新要求我們在充分肯定再審審查制度的意義與價值基礎上,理清審查制度的功能限度,嚴格界定準入門檻,適用“確有錯誤”的啟動再審標準,并健全相應的程序規范,才能在訴訟活動自我凈化和修補的過程中,實現司法公信力的恒久而彌新。
〔參考文獻〕
〔1〕羅書臻.積極探索審判規律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綜述〔N〕.人民法院報,2011-01-08.
〔2〕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M〕.臺北:三民書局印行,2000:379.
〔3〕畢玉謙.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3.
〔4〕季衛東.法治秩序的構建〔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
〔5〕傅郁林.審級制度的建構原理――從民事程序視角分析:上〔J〕.中國社會科學,2000(4).
〔6〕〔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訴訟法〔M〕.白綠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49.
〔7〕景漢朝.中國司法改革策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225.
〔8〕王亞新.對抗和判定――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359.
〔9〕趙宏偉.試論民事申請再審復查程序的改革與完善〔J〕.山東審判,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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