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社會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4-12-17 15:51 熱度:
反特權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但由于特權這個詞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需要首先澄清這個概念。特權是什么呢?根據生活經驗,有時我們會因為一個人擁有某種權力而指責他享有特權;有時又會因為一個人得到了某種好處而指責他享有特權。單純地把特權定義為“例外的權力”,認為特權就是“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獨享的權力” [1],至少是不夠全面的。
摘要:根據對“權”的不同理解,特權可以分為權力型特權和利益型特權。利益型特權是指官員獲得的超過自己正常勞動所得的不正當利益。這種利益可能是法律認可的,也可能是法律不認可的,其共同點是這種不正當的利益被人們視為一種慣例。利益型特權的來源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惡意的。要反對利益型特權,必須建立具有競爭性的公務員勞動力市場、反對自我定價、公開財務信息和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關鍵詞:論文發表代理機構,反特權,利益型特權,特權來源
一、特權的概念和起源:文獻回顧
虞崇勝教授指出:“一般而言,特權是指個人或者集團憑借經濟實力、政治實力、身份地位等等而在經濟政治文化領域所享有的特殊權力或者權利。這些權力或權利有的為法律所規定,有的在法律規定之外,它們都是建立在對權力或者權利的不公正分配基礎之上的。”[2]有人指出特權包括“無需受職責規訓的特殊權力”和“無需受義務約束的特殊權利”這兩個方面,“這給我們理解‘特權’概念帶來了一定的復雜性和模糊性,不過,這種模糊性正好體現了大多數中國人的一種特殊的漢語思維方式:權力與權利不分,認為擁有一定權力的人,也應享有相應級別的權利”[3]。可見,學者們大多承認特權包含權力和利益兩個方面。
不過,權利這個詞在現代社會科學中已經約定俗成地具有了正當性的含義,而特權總體上是一個否定性的概念,因而稱“特權中包含了權利”未盡妥當。例如,付子堂教授列舉了對權利的十種理解,無一例外地暗含了正當性[4](p.32)。因此,筆者認為不宜提“權利型特權”,而只宜提“利益型特權”。最近網上有言論指出,應當反對既得利益型特權。新華網近日開辟專欄討論反對既得利益型特權,定題為《打破既得利益特權為何如此艱難?》,其“編者導言”說:“既得利益集團為鞏固并不斷拓展自身的特殊利益,阻滯著中國以市場化、法治化為導向的良性改革,使中國改革大業遭受挫折,社會各界因此對深化改革的期待不斷高漲。”[5]“既得利益”這個概念一概地反對已經獲得和形成的利益,而不問該利益獲得的方式、正當與否以及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因此乃是一個尚待進一步分析的概念。筆者亦不贊同使用“既得利益型特權”這個含糊的概念。筆者把特權劃分為權力型特權與利益型特權,并分別撰文討論之。關于權力型特權,筆者主張從權力的合法性、合道德性、合理性三個維度及其組合這個角度判斷權力型特權[6]。本文擬專門討論利益型特權問題。
關于特權的起源,一般都會談到中國漫長的封建特權傳統,以及干部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等因素!掇o!肪驼J為,特權的形成是由于“舊社會習慣勢力和非無產階級思想的影響”[7](p.4113)。鄧小平也認為,搞特權是封建主義殘余尚未肅清的表現[8](p.332)。譚健指出,由于黨政干部擁有優勢的組織和政治資源,這些資源與社會上的文化、經濟等資源結合在一起,必然會使黨政干部及其子女在權利的享有上擁有優勢地位,部分地就構成了特權 [9]。李守庸認為,自權力出現之日起,實際上就已經包含了特權的萌芽,即權力天然存在著擴張和濫用的趨向[10]。研究蘇聯特權問題的學者普遍認為,蘇聯的特權現象是從過分地給予干部某些福利待遇為開端的,中間經過官僚利益集團的擴大,最后形成了一個特權階層,以至于促成了蘇聯的解體[11]?偲饋砜,對特權的研究,側重于現象和對策,而對于特權起源的研究是不充分的。
二、基于利益來源角度的特權分類
人類的所有活動都在追求一定的利益。馬克思指出:“人們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思想一離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丑。”[12](p.103)黨政干部作為正常的社會成員,自然也會追求一定的利益。為了討論的方便,讓我們首先拋開利益的正當性問題,一般性地分析黨政干部的利益來源問題。
(一)法律和制度的正當賦予,且黨政干部的行為并無不當。黨政干部首先是社會的勞動者。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付出了勞動,法律和制度應當付給他們報酬并保障他們的其他合法利益。人為地壓低甚至否認這個報酬,“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長期來看是不現實的。
(二)法律和制度的不當賦予,但黨政干部行為并無不當。法律是人制定的規則。不管立法者組織如何嚴密、方法如何精妙、主觀動機如何純潔,在實踐上都難免會給黨政干部規定一些不適當的利益。在法律本身對利益的規定不正當的情況下,即使黨政干部奉公守法,其利益是否正當也是可疑的。
(三)法律和制度的正當利益賦予,但黨政干部通過濫用權力或者腐敗交易,獲取了法律和制度之外的額外利益。這樣獲取的利益能否稱為特權?如果把它稱為特權,那么“利益型特權”與腐敗所得如何區分?筆者主張,凡是利益接受者已經把由此而獲得的利益看作是正常的、慣例性的、如果沒有反而很奇怪的,那么這就是利益型特權;反之,如果利益接受者承認這個利益是不正常的、偶然的、沒有也很正常的,那么這就是貪污腐敗。特權是一個政治問題,而腐敗是一個法律問題,這個劃分雖然仍然存在重疊空間,但大致上可以把二者區分開。根據這個標準,聲稱“特權是腐敗的表現”和“特權不是腐敗”都過于簡單化了,問題的關鍵在于不當利益是否被 “慣例化”和“常態化”。若是,則為特權;若否,則為腐敗。
(四)法律和制度已經進行了不當利益賦予,而黨政干部在這個基礎上又濫用權力或者腐敗交易,獲取法律和制度之外的不當利益。這種情況如果又被“慣例化”和“常態化”,就是雙重的利益型特權。這種特權最容易被人們所察覺和厭惡。 據此,我們可以首先定義正當利益:正當利益是法律和制度正當賦予的、黨政干部可以合法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是社會對黨政干部勞動的正常報酬。除此以外黨政干部獲得的利益,都是不當利益。如果不當利益慣例化、常態化,即構成利益型特權;反之應以貪污腐敗論處。特權是政治問題,而貪污腐敗是法律問題。由此可以看到,利益型特權分為兩個大的類型:第一個類型,法律和制度賦予官員的利益本身就是不正當的,這種情況在社會主義社會之前的各種社會形態中廣泛存在,但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仍然存在,在可預見的將來恐不能清除;第二個類型,法律和制度并沒有明確賦予,但已經被人們(首先是官員群體)視為官員群體理所當然的利益。
因此,從利益來源的角度可以把官員的利益劃分為:作為一類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正當利益;利益型特權;基于腐敗的不法收益。其中利益型特權又可以細分為:有法律和制度依據的利益型特權;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據但已經慣例化和常態化了的利益型特權。官員作為一類勞動者應享有的正當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否則是難以為繼的。腐敗收益則必須通過法律手段加以懲處。利益型特權的治理必須兼用政治與法律的手段,單用法律手段難以奏效。
當前要特別注意,一方面,在反對利益型特權的時候要防止“左”,即把官員的正當利益也當作特權反對,最終傷害官員的工作積極性。“左”的問題雖然一般來說在我國并非反特權的主流問題,但在社會上尤其在網絡上是存在著這種心態的。另一方面,在反對利益型特權時也要防止“右”。即主張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為腐敗行為的收益才認定為特權,把腐敗和特權完全等同起來,這實際上大大縮小了反特權的范圍,不利于我國的政治發展。
三、利益型特權的“善意來源”和“惡意來源”
利益型特權本質上是不合理的,但可能被某些法律和制度認定為合理的,或者被某些黨政干部認定為是合理的。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源何在?根據利益的獲取者是否具有主觀上追求它的故意,我們把利益型特權產生的根源劃分為善意來源和惡意來源。在善意來源中,利益型特權的獲取者并未主動追求這種特權,更多的是“坐享其成”;在惡意來源中,利益型特權的獲取者主動追求這種不當利益,只不過他們的手段通常比較隱蔽。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的善意和惡意的概念是從法學中借鑒過來的,主要指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并不是一種道德判斷。從后果的角度判斷,特權不存在善意惡意的區分。
(一)利益型特權的善意來源
第一,認識的局限: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固有的局限性。任何一種商品的定價,都是由它的邊際效用決定的。如果存在著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那么商品的價格總是能夠確定的。勞動力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同樣服從上述規律。但黨政干部這個勞動力市場很特殊,他們的雇主是唯一的,他們的勞動力價格只能由這個雇主來決定。在沒有市場機制的情況下,雇主的定價就是一個很麻煩的事情,必須開發出一套評估機制。從古代開始,就有一整套“德能勤績”之類的標準,但這些標準有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主觀性大。例如,唐代有個主管漕運的官員未能把糧食運到目的地,到了年底評估的時候,吏部主管官員認為:身為漕運官員,丟失糧食,評下下。漕運官員泰然自若而退。吏部主管官員覺得他很有風度,遂改評:寵辱不驚,可評中上。這個故事,很能說明為官員勞動定價的困難性[13] (p.277)。以前我們忽視了黨政干部勞動定價的固有的、共通的困難,而過多地把它歸之于資本主義或封建主義政治制度的腐朽落后,這是有失偏頗的。更進一步說,如果評定官員報酬的人也有權為自己評定報酬,那么風險就更大了。任何涉及自身利害的事件,官員都應該回避,但我國目前的官員薪酬評定在這方面是有一些問題的。
第二,歷史的局限:把某些歷史上合理的利益固化,到了新時期變得不合理了。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有必要給予黨政干部一定的福利或者待遇,這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隨著歷史的發展,原有福利和待遇的合理基礎消失了,福利和待遇卻由于能上不能下的剛性而一直維持下來,這樣就形成了特權。例如,建國初期我國的大中項目、三線建設中的許多企業,位置都處在偏僻的農村或者小鄉鎮,于是企業自己興建了一些醫院學校之類的設施。這在當時是必要的。隨著時代的發展,那些企業原有的醫院學校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移交地方,但也有一部分逐步演化成某種特權。
第三,場合的局限:在一定的職位上,或在一定的工作環境下擁有某些待遇是正常的,但不具有這樣的職位和工作環境而仍然擁有那些待遇就可能構成特權。例如,一個干部在某個職位上可能配車、配秘書和警衛人員,被調任其他職務后,按照規定不應擁有這些待遇,但他照樣把這些待遇“帶走”,這在本質上是制度對于權力的軟約束,或者說是一種不當的妥協。假如沒有權力或者沒有權力的不當使用,這種情況是很難想象的。
第四,亞文化的局限。如果某些黨政干部夸大自己的貢獻水平,而制度的約束力又不足,利益型特權就容易出現。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索取的報酬就會高于其貢獻水平,并且把這種超額報酬視為理所當然,久而久之,就演化成一種特權。事實上,不但掌握權力的黨政干部有這種傾向,其他的社會群體如果長期受到特殊照顧,也容易形成這種傾向。如方盛舉等指出,陸地邊疆的“軟治理”模式至少具有三方面的缺點,其中之一就是“過多的‘溫情’政策,容易滋生邊疆地區權利意識膨脹,甚至特權意識濃重,而義務和責任意識淡化,從而造成某些社會主體產生出諸多不講法紀、不講原則的行為”[14]。
(二)利益型特權的惡意來源
第一,立法的部門化甚至私人化。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謂法治,不但指人們普遍地遵守法律,而且指人們遵守的法律應當是良善的法律。也就是說,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本身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實證法學派認為惡法亦法,只要是通過正當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不管其公正與否,人們都應當遵守;規范法學派則認為法律并不能機械地歸結為立法機關的命令,而應當是更基本規范的產物。凡是不符合這種基本規范的“法律”,縱然在形式上具備了法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這兩派觀點各有優劣。但從實際效果看,把實證法學派的觀點推向極端會導致基本人權受到威脅。二戰以后的紐倫堡審判,法庭就面臨著一個難題:犯罪嫌疑人主張,凡是依照法律而行動就無所謂犯罪的問題;他們在二戰中的各種行動(包括告密、屠殺等)都是依照當時納粹德國的法律而進行的。因此,他們認為自己在二戰中的行動無所謂犯罪。法庭在面臨這樣的抗辯時,就采用了規范法學派的主張,認定侵犯基本人權和基本道德觀念的法律不是法律。從一般社會生活的角度看,公民的不服從和政治參與,正是推動一個國家法律進步的主要力量。如果無原則地肯定形式意義上的法律,而不問這種法律是否正當,不分青紅皂白地要求公民絕對遵守,很可能會造成公民權利受到侵害,這與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觀念是沖突的。實際上,哈特雖然堅持法律和道德沒有必然聯系,但也承認兩者有一定的聯系,從而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概念,這被學術界認為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分析法學與新自然法學的一種妥協[15](p.14)。 強勢的利益集團只要掌握了立法機關,就可能掌握法律,把自己的利益轉化為受到法律保護的特權。最為典型的是美國。以槍支控制為例。美國一些人認為,公民持有武器即可保護自己的“自由”,這充其量只是十八世紀的落后觀念。近些年美國控制槍支的立法之所以步履維艱,基本原因是分散的公民無法在立法程序中與組織良好、資源充沛的全國步槍協會和軍工復合體相抗衡。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是否存在利益集團操控立法程序的問題呢?理論上講不應當存在;但從實然角度上說不應否定這種可能性。“假設存在一個政治精英集團可以準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并且不濫用權力,民主同樣是完全不必要的。共產黨之所以肯定民主,恰恰是因為‘人民的利益’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也沒有誰有足夠的理性和德性來把握它。即使最偉大的共產黨人如毛澤東,在這個問題上也可能犯錯誤,即所謂的‘好心辦壞事’。”[16]因此,我國的強勢利益集團完全可能通過控制立法程序,把自己的利益訴求轉化成受到法律保護的“法內特權”。法外特權應當反對,而且也容易反對;法內特權更應當反對,但也最不容易反對。要斷了某些黨政干部的這個念想,首先就要斷了他們通過立法和制定政策的程序把自己的利益轉化成法內特權的念想。
第二,不正當利益的慣例化。受道德觀念和政治力量博弈的限制,一些利益不能通過法律予以合法化,但可能在一定范圍內被視為一種慣例。馬奇和奧爾森認為,制度不必是正式的結構,而最好被理解為一種規范、規則、協定和慣例的集合體。他們認為:“制度是相互關聯的規則和慣例的集合體,它們從個體角色與周圍環境的關系界定適當的行動。這個過程涉及要決定環境是什么、要實現什么角色、以及這個角色在環境中有什么職責。” [17](p.29)例如,某個級別上的干部乘坐什么級別的車輛,慣例和法律規定可能差異很大。制度規定的干部乘用車一般來說都是很一般的車,但在慣例上不同級別干部的乘用車可能大大高于法律和制度的規定。當然,這些車輛的來源可能多種多樣,從公然違反規定的公款購買,到政府向企業甚至私人老板“借用”,不一而足。另一方面,在一定時期內,這種大家默認的慣例是很難突破的。
四、消除利益型特權的對策思考
第一,建立合理競爭、合理流動的干部人事制度。勞動力的定價,最好由競爭的市場來完成。黨政干部雖然是一個特殊的勞動力市場,要完全進行市場定價有其特殊困難,但仍應遵循勞動力市場的一般規律。現在我國黨政干部這個勞動力市場的競爭比較嚴格,也相對規范,但是出口不暢,其結果是這個團體比較容易形成終身制。終身制最大的問題在于,容易把自身的利益特權化,而不愿意考慮其他人的利益。科恩在談到民主時說,如果一個人今天是多數派,明天是少數派,那么在他是多數派的時候就不敢過于隨意地強化自己的特權。因為如果他作為多數派而成為特權的得利者,當他成為少數派的時候就可能成為特權的受害者。所以干部人事制度要具有一定的流動性,讓勞動力市場來為黨政干部進行基礎定價。
第二,反對公共部門自我定價。在制度設計上,官員的收入不能由他們自己給自己定價,也不能由他們自己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評價。政府官員的收入水平和工作評價,應當由人大來制定。人大如果不能對所有官員的勞動進行定價,可以把定價權委托給政府,但不能喪失對重要干部的勞動定價權和對所有干部的勞動定價權的最終控制權。人大對自己代表的勞動定價權,在具體操作上可以由人大自己來做,但由于人大代表都是由人民選舉的,因而對其勞動定價權最后仍然是控制在人民的手中。如果選民認為代表給自己的勞動定價過高,可以罷免代表、選舉新的代表。如果經過若干次選舉以后,選民認為代表為自己的勞動定價過高,則代表的勞動定價問題應交給全民公投。
第三,權力運行(尤其是財權)應當公開透明。嚴格控制各類財經違紀行為。財政(財務)收支不透明是產生利益型特權(如各類“天價招待費”)的重要根源。從實踐上看,不透明可以分為幾個種類:第一種是絕對不透明,無關人員無法得到任何信息;第二種是源于粗略的不透明,給出的財務信息只是一些大塊,人們無法查清在相應的大塊內這些錢究竟用于什么活動;第三種是過于專業化的不透明,給出的財務信息過于專業化,一般人如讀天書,實際上也達到了保密的效果。財務透明一要保證人們“看得到”,二要保證人們“看得懂”,三要保證人們 “能追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各國通常情況看,由于議會本身的特點,要求議會對政府財務進行細致的審核實際上做不到。我國的人大代表本身是兼職的,時間又非常倉促,這個問題顯得格外突出。應當考慮把審計機關劃歸到人大系統,由審計機關對政府財務進行初查,發現有問題的,經過主席團討論后,再提交人大全體會議討論表決,而不必經過政府同意。目前我國的審計機關劃歸政府系統,導致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的約束非常軟,有人稱為“年年體檢、從不治病”。此外,政府財務保密的范圍應當予以明確限定,除法定保密范圍外,應允許公民自由查詢、公開質疑、合法申訴,而不宜局限于利害關系人。就公共財政來說,事實上每一個公民都是利害關系人。
第四,及時清理相關法律法規。從總體上來說,法律是過去經驗的總結;而且一部法律經過長期適用后,總會出現一些問題,這就是所謂的“世無百年不弊之法”。因此,每經過一段時間,應當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涉及官員勞動定價問題的法律法規)進行經常性的和系統性的清理。
第五,擴大公民參與。平等的和有效的政治參與是民主的基礎和內核。達爾在講到民主是什么的問題時,列舉了五條標準,第一條就是有效的參與。赫爾德強調:“如果公民有作為公民而積極行動的實際權利,也就是說,當公民享有一系列允許他們要求民主參與并把民主參與視作一種權利的時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實的民主。”[18]事實上,任何一個政治體系都會承認人群的某種程度和某種范圍的參與,但只有在民主政治中公民大范圍的和平等的參與才是可能的。公民參與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參與;從某種意義上說,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參與更具有基礎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規定外公民對任何領域的參與都是可以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受國家資源、具體的體制結構、公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等的局限,我國公民合法有序的參與還很不夠,而擴大公民參與是控制利益型特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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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論文發表代理機構投稿范文論利益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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