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農業環境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1-11-07 09:46 熱度:
【摘要】我國是農業生產大國,但建國以后農業環境增長倚賴資源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改變,農業環境用地的無序開發利用,為了提高產量而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工業化過程對農村環境的破壞和生物資源的過度開發,加上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我國農業環境生態環境遭到很大破壞的論文。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引起國家各方面的高度重視。為了更好地做好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已成為必要。本文擬以農業環境生態保護立法為目的,從立法原因、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等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農業環境環境污染論文;農業環境生態環境論文;單行法論文
【正文】
農業環境是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三農”問題則是制約我國全面奔小康的瓶頸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農業環境投入產出經濟效益低下,我國農業環境表現出明顯的弱質性。當前,我國正處在由傳統農業環境向現代農業環境大轉型時期。傳統農業環境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難以解決大量人口的吃飯問題。為提高單畝產量,現代農業環境大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有害物質在農產品上的殘留和工農產品廢棄物對環境及農產品的污染,從根本上危害我們的生存和發展。
一、我國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現狀的文章及其危害
(一)我國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現狀
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在獲得較大發展的同時卻伴隨著農業環境環境受污染和生態遭破壞程度越來越嚴重的局面,主要表現在:
1.水土流失嚴重,自然災害頻繁
到2000年,我國水土流失面積已占全國土地面積的41%,僅水力侵蝕面積就有185萬km2,數百萬公頃農田、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鹽堿化的威脅。根據最新資料顯示,我國90%的草地已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中度退化以上的草地面積已占半數。隨著生態環境惡化,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受災面積和成災面積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環境生產的發展。
2.耕地資源迅速減少,土地質量下降
我國2000年人均耕地為0.101hm2,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耕地利用程度較高,目前墾植率已達13.7%,超過世界平均數3.5個百分點。1986~1995年,我國農業環境結構調整占用耕地和災害損毀耕地超過466萬hm2,非農業環境建設占用耕地200萬hm2。
1998年,因非農業環境建設占地、農業環境結構調整和災害損毀共減少耕地57.1萬hm2。同時,我國耕地土壤質量呈現退化趨勢,干旱、半干旱地區40%的耕地嚴重退化。另外,受酸雨的影響,土壤酸化過程加劇。
3.農業環境生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農業環境生態環境惡化主要的一個影響因素是鄉鎮工業的“三廢”排放。近十幾年來,由于鄉鎮工業的迅速發展,它們對外排放的污染物也在逐年增加,到1995年最大值,然后逐漸下降,2000年又有所回升另外,農業環境本身生產過程的非點源污染問題也嚴重影響著農業環境生態系統,突出表現在化肥的流失對地面水、土壤、大氣的污染和在食物中的殘留。此外,大量的農膜及其它廢棄物也影響著農業環境生態環境質量。
目前,我國農業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農業環境污染量已占到全國總污染量(指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及農業環境污染的總和)的1/3-1/2,不僅成為水體、土壤、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而且對農產品安全、人體健康乃至農村和農業環境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農業環境污染問題。
(二)農業環境污染對農產品、人身健康、國民經濟的危害
農業環境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尤其是農業環境環境污染,給我們的國民經濟發展、國民身體健康帶來了嚴重危害,主要表現在:
1.對我國水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我國的淡水資源嚴重不足,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值的1/4-1/5,而化肥、農藥的不合理使用及畜禽糞便的管理不利造成的農業環境污染,致使水體污染日益嚴重,對我國的水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根據200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和中國農業環境科學院在北京、天津、河北、山東、陜西等地的600個地下水樣的調查顯示,我國一些地區地下水正面臨被硝酸鹽(硝酸鹽是氮肥、動物糞便、動植物尸體等中所含氮化合物降解的終端產品)污染的嚴重威脅。另外,我國中西部地區的湖泊、河流及東南沿海和近海海域都出現了嚴重的富營養化問題且呈加重趨勢。中國農科院的有關專家分析,在我國水環境中,來自農田和畜禽養殖糞便中的總磷、總氮比重已分別達到43%和53%,接近和超過了來自工業和城市生活的點源污染,不僅正成為我國水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并且已成為我國水安全問題的重要隱患。
2.土壤環境受到嚴重破壞
由于過量使用化肥、農藥及污水灌溉等多種原因,一方面,土壤板結,地力下降;另一方面,土壤受到重金屬、無機鹽、有機物和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且情況嚴重。根據中國科學院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全國至少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在昆明市斗南鎮,由于土壤被污染,種植出的蔬菜農藥殘留太高,無法食用,農民只好換土或改種園藝類作物。我國東北地區一些農場長期使用氮肥,土壤有機質含量已由原來的5%-8%降到1%-2%。江西紅壤表土ph值由5.0降到4.3,土壤板結普遍嚴重。一些地處熱帶的農田土壤受到嚴重破壞,有的甚至喪失農業環境耕種價值。雖然,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難以估計。但是,土壤污染導致直接經濟損失的嚴重性已是不爭之事,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目前全國有1/5耕地受到重金屬污染,每年因此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噸,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噸,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
3.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下降
目前影響我國農產品安全的主要問題是農藥、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和硝酸鹽污染。2005年4月,農業環境部組織有關質檢機構對我國37個城市蔬菜農藥殘留狀況的監測結果:52種蔬菜3845個樣品中,農藥殘留超標樣品318個,超標率為8.3%。頻繁過量施用氮肥,導致蔬菜中硝酸鹽含量嚴重超標,某些磷肥含氟、鎘和砷等有害物質,增加了蔬菜、糧食中氟和重金屬含量。北京市農委資料顯示,北京市市場(含超級市場)的葉菜類蔬菜60-70%硝酸鹽含量超標,果菜類蔬菜20-30%硝酸鹽含量超標,菠菜硝酸鹽含量高達2358mg/kg,蘿卜達2177mg/kg,大白菜達3225mg/kg,北京市民砷日攝取量已是世界衛生組織規定標準的120%。
4.農產品出口貿易及農民增收受到阻礙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農產品出口不暢的主要原因和影響我國農業環境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農產品的質量問題。
入世以來,先是歐盟對我國動物源性產品實施報復性禁令,后是荷蘭銷毀我國的出口農產品,接著是其他國家針對我國出口的農產品提高了進口要求,強化了進口農產品的檢驗檢疫。日本2005年建立了優良農產品認證制度,規定凡要求認證的農副產品必須正確標明該產品的生產者、產地、收獲和上市日期,以及使用化肥和農藥的名稱、數量和時間,凡在生產過程中不當使用農藥和化肥的農產品將被拒之門外。2006年5月29日,日本將實行《食品中殘留農藥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對734種農藥、獸藥和添加劑在農產品中的殘留限定了標準。這表明,今后出口到該國的農產品將幾乎不允許含有農藥殘留。我國有1/3農產品出口日本,近年來屢屢發生因為農藥殘留超標被退回事件,此次《肯定列表制度》執行后,生產企業必須盡快調整種植和加工的環節,以便適應新的需要。在短期內,對日出口必會受到影響。歐盟、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通過立法,制定繁雜的環保公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志等形式,對商品進行準入限制的綠色壁壘。我國產品,特別是農產品不斷遭到攔截,致使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大大下降。近年來,沿海地區由于出口的農產品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已達數十億美元,并且造成了不良的國際影響。據聯合國的統計,我國每年約有包括農產品在內的74億美元出口商品因綠色壁壘而受阻。作為WTO成員國,在國際多邊貿易中如何應對日益苛刻的綠色壁壘,已成為我國農業環境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目前,我國的農產品生產,一方面是大宗農產品相對過剩,價格低迷;另一方面,安全、優質的農產品卻相對供應不足,制約了農產品市場的拓展和效益的提高。由于食品安全優質問題給農業環境經濟效益提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也已成為農民收入增長不快的一個重要因素。
5.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不容忽視
(1)對人群惡性腫瘤發生的影響不可忽視
目前,我國還沒有直接的有關農村面源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報道。但是,現有可供研究的監測資料可以間接反映出農村生態環境變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二十世紀70年代,我國惡性腫瘤的調整死亡率為84.85/10萬,到90年代上升了11.56%,達到94.36/10萬。城市人群肺癌發病率和死亡率高于農村,胃癌等消化系統癌癥農村居民高于城市。有些農村地區,由于過量施用農藥、化肥,以及公共衛生設施落后,致使農村一些未經處理的農業環境污染物隨意堆放或直接排入水體,一些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出現了明顯惡化,農村居民惡性腫瘤的發病率和死亡率也呈現出持續升高的趨勢。目前,農村居民惡性腫瘤的發病率和死亡率總體上已高于城市居民。
對比我國農村惡性腫瘤的高發病種,可以說與近年來農村水環境質量不斷下降的趨勢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從環境污染的視角看,不可忽視農業環境面源污染對人群惡性腫瘤發生的影響。
(2)加重當地腸道傳染病的流行
隨著許多地方畜禽糞便直排水體,在加重水體富營養化的同時,也加重了當地腸道傳染病的流行趨勢。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布的《2005年世界兒童狀況》記載,我國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在全球排第87位,屬偏高的位置。而腸道傳染病高發是目前我國農村5歲以下兒童主要死因之一。我國長江流域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四川、云南等7省100多個縣市,血吸蟲病患者總數80多萬人,生活在上述疫區的民眾達6000多萬人。而糞便的無害化管理和利用,對降低兒童死亡率和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都是非常重要的關鍵環節。
(3)嬰兒發生出生缺陷的危險性提高
據全國婦幼衛生監測辦公室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從1996年至2000年,出生缺陷發生率呈逐年上升趨勢,且農村高于城市。這種狀況廣泛存在于山東、湖南、湖北、廣西、河北、河南、陜西、山西、甘肅、寧夏和天津等10多個省、市、自治區中。盡管人類的出生缺陷與許多有害因素和生活行為、習慣有關,但孕婦接觸農藥與出生缺陷的關系已得到證實。有文獻報道,農藥與各類出生缺陷存在病因聯系,孕期接觸農藥可使嬰兒發生出生缺陷的危險性提高1.22倍。預防農藥對出生缺陷的危害已是一個十分迫切任務。
6.制約農業環境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業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十分嚴重。一些農業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出現了農作物減產,質量下降,甚至傳統農作物無法繼續種植的現象。農業環境污染還造成漁業、畜牧業、旅游業的經濟損失。據有關專家對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水污染造成的工農業環境、旅游業和人體健康的經濟損失進行了估算,折合1995年的貨幣量為1428.9億元,占全部環境損失的76.2%,占gdp的2.44%。1997年世界銀行《碧水藍天:展望21世紀的中國環境》的報告估算我國每年因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30億人民幣,占該年gdp的0.44%。亞洲開發行認為,我國農業環境面源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國gdp的0.5%—1%之間。還有專家對我國2004年化肥生產的能耗數據進行了測算,結果是2004年我國因化肥利用率低而間接浪費煤炭2673萬噸,天然氣45億立方米,重油168萬噸,電158億度,分別占全國總產量的14.1%、13.3%、0.96%和0.72%。
農業環境污染給本已脆弱的農業環境生態系統造成的嚴重危害,從現象上看,是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農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從本質上看,對農業環境、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家的糧食安全、甚至社會穩定帶來的負面影響已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
二、關于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
(一)國外相關立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制定了專門的環境法律或與之相關的法律論文。在這些法律之中存在一類規則,它們貫穿于整個環境法之中,體現環境法的目的,反映環境法的性質、基本特征,并能對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等活動具有普遍性指導作用。這類準則在環境法上被稱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1992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在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的基礎上宣告了環境權利,如科學發展、科學保護環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合作、損害和風險預防、環境責任等27項與環境保護和發展有關的27個原則。由于該宣言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一種政治承諾,反映了國際社會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共識,因此,在可持續發展時代,這些原則對于指導各國環境法的制定和修訂,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
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和其他的環境法律法規、判例,確認和體現了科學發展經濟、科學保護環境、公眾參與、環境責任、風險與損害預防、權益平衡與制約等原則。
美國、日本、歐盟成員國等發達國家,都把可持續發展作為農業環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如美國,在1990年頒布的《污染預防法》中對可持續農業環境作出明確規定;日本在《新農業環境基本法》中充分體現了農業環境可持續發展是當今農業環境發展的一大趨勢;歐盟成員國從1992年開始支持尊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農業環境生產方式,推行農業環境可持續發展,如瑞典于1999年通過的《農業環境環境保護法》將農業環境可持續發展作為主導立法思想。
在對農業環境污染的控制方面,各發達國家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兼顧、優先考慮環境效益”為立法主導思想,主要采取從總體上防治農業環境污染的綜合立法模式。
(二)國內相關地方性立法
湖北省新修訂的《湖北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明令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藥材、糧食、油料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投肥養殖:禁止向農田或者漁業水域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禁止向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據統計,湖北省受工業“三廢”污染的農田面積已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的500萬畝,增加到800萬畝,每年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近10億元,相當于每個農民平均每年增加環境污染負擔25元,農業環境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
《江蘇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1999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主要內容有:耕地使用者必須堅持用地和養地相結合,采取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環境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環境生產者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農業環境資源,改造中低產田,開展小流域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鹽漬化和貧瘠化;禁止直接向農田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
《安徽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四條規定了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農業環境生態環境是生態環境的基礎。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一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該條例主要內容有:鼓勵、支持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標準生產綠色食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環境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推廣配方施肥技術;鼓勵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遞減化肥用量,保護和培肥地力;鼓勵農業環境生產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鼓勵農業環境生產者使用易降解的農用薄膜等。
三、擬制定的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基本原則及主要內容
(一)立法基本原則
我國現有有關生態環境建設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片面且適用性不強,缺乏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原則規定,無法滿足生態環境建設的實際需要。針對這一情況,本文就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原則加以探討,以期完善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立法規定。
1.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優先原則
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優先原則,是指在環境立法中,應把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放在優先的位置加以考慮,在環境利益和其他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優先考慮環境利益。
我們認為,在環境立法中必須堅持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優先原則,嚴格禁止以犧牲環境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發展。在經濟開發活動中,必須把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放在首要位置,防止經濟開發變為環境生態的大破壞。該原則強調的是,在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與環境利益發生沖突即兩個利益客觀上不可能同時兼顧時,優先考慮保護環境利益,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護居民良好的生態環境。自然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人類只有在優質的環境中才能維持生命和健康。該原則的實質在于反對以犧牲生態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發展。
日本現行環境立法遵循了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優先原則。日本于1970年修改《公害對策基本法》時,從立法目的中刪除了“與經濟調和”的規定,在日本環境立法中確立了“環境優先原則”。該原則的確立,使政府在制定和實施環境法以求實現環境保護時,不必更多地考慮保護環境的費用與經濟利益之間的平衡。“環境優先”原則在日本的各項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中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俄羅斯環境立法也遵循了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在其聯邦憲法、自然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體現出來,具體內容包括: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居民生活、勞動和休息的良好的生態環境;在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生態利益的重要性;利用一種或幾種自然客體,不應對其他自然客體和總體環境造成損害。
2.遵循生態規律原則
遵循生態規律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立法時,應當遵循自然和生態演變的規律,把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則作為制定法律及其法律規定確立的理論基礎。生態系統有如下一些基本規律:(1)物物相關規律。生態系統各事物在該系統的形成過程中,互相制約、互相依賴,改變其中一部分就會影響到其他部分甚至整個生態系統。(2)負載有額規律。環境對人類索取需求的承載能力以及自然環境對污染物的容納能力都是有限的,超過這個限度就會導致生態危機。(3)多樣穩定規律。生態系統中生物種類越多,生態系統越穩定。(4)物質能量輸入輸出動態平衡規律。一個穩定的生態系統,無論是生物、環境還是整個生態系統,物質和能量的輸入與輸出總是相對平衡的。
生態學的研究成果告訴我們,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質按一定的規律,有機的結合成為一個個不同的生態系統,再由各個不同的生態系統組成生物圈。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生態平衡為人類提供適宜的環境條件和穩定的物質資源。倘若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就會引起生態失調,嚴重的時候就會導致生態危機發生,直接威脅人類生存。西部地區嚴重的水土流失、荒漠化、近年來肆虐的沙塵暴,都是大自然對人類違背生態規律的懲罰。生態學基本原理實際上就是我們今天處理環境問題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制定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律的理論基礎。環境立法就是要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人類的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系統不過分受到干擾和破壞。西部地區許多地方生態環境十分脆弱,因此在西部開發環境立法中,要認識西部地區自然環境的特點,遵循生態規律,維護生態系統結構的整體性和運行的連續性,保持生態系統的再生產能力,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特殊重要生境及生態脆弱帶。
3.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則
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則,是指人們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時,必須合理利用,提高利用效率,促使資源可持續利用,避免浪費。它包括有計劃、有效率地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資源以及維持現有的環境與自然資源品質。
長期以來,西部地區由于對自然資源缺乏科學管理與合理保護,長期實行粗放式的高消耗、低效率的經濟增長方式,造成過度開發,許多自然資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和浪費,資源開發總回收率僅為30%,淡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僅為20—30%,直接影響西部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在西部開發環境立法中,應把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高利用效率作為制定計劃、安排投資的重要指標,強化對資源利用的計劃監督,強化對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的優惠政策,努力開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對不可再生自然資源,應采取綜合利用、最優利用、回收利用的方法,盡可能延長利用期限,提高利用效率。鼓勵自然資源利用對象和利用方式的多樣化,以減輕對某種資源的開發壓力。例如,保留傳統農業環境對多種生物資源的利用和廣泛利用土著樹種營造森林,防止遺傳的均化。
我國目前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不完善,價格不合理,刺激了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消費使用。在目前自然資源的定價中,往往只考慮資源的生產成本,而忽視了自然資源的消耗成本和環境污染成本,因而未對資源的高效開發和利用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西部開發環境立法中應該完善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合理的資源價格機制。資源價格的合理化有利用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資源的價格不僅要從其開發利用為社會增加的財富計算,而且還要從耗竭程度計算,以保證永續利用資源。符合價值規律的資源價格是合理開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前提保證。
4.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原則
在環境保護中積極利用經濟手段,不僅可以促進企事業單位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而且能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的財務和技術負擔,彌補我國目前的環境法以行政“命令——控制”手段為主的缺陷。
在我國西部地區,從經濟、技術和行政管理能力而言,難以有效實施以復雜的環境監測和行政監督為基礎的命令——控制制度,特別是面對眾多的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常常難以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在環境立法中,應采用一些征收和管理比較簡單、更富效率的經濟手段。我們認為,在西部環境立法中,應體現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動各市場主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實施按污染物排放總量收費的辦法,按照“排污費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收費標準;推行污水處理廠等公用設施使用收費制度,使每個設施使用者都應合理負擔設施的正常運營費用;逐步引入污染稅或環境稅,可考慮把一部分排污費改為在原料和產品環節征收的污染附加稅;在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領域,可逐步開展排污權交易。可以提倡在鄰近的、情況類似的企業或新老企業之間實行聯合治污;還可以采取許多國家環境法所采用的補貼手段,對符合大開發戰略的生態建設、綠色產業和清潔生產進行財政補貼,其主要形式有撥款、軟貸款以及加速資產折舊等。在許多國家,經濟手段作用正在深化和擴大。在西部開發環境立法中,我們不僅要善于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的經驗,還要結合西部各地的特點,勇于創新,讓經濟手段在西部開發環境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主要制度和內容
農業環境環境保護范圍應該是農業環境領域,其保護內容應是農業環境環境的基本組成部分,也就是農業環境用地、農業環境用水、天氣和生物等。由于影響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的因素眾多,既有來自農業環境生產內部的活動,也有來自外部的活動。因此農業環境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應是與農業環境有關的生產、建設、開發、科研和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為使我國農業環境環境做到良性循環,實現農業環境可持續發展,在農業環境環境保護的規定中,須著重于對耕地的保護、水土流失的防治、鄉鎮工業對生態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農業環境水資源和生物資源的保護等作出規定。特別是在資源利用和開發方面,堅持使用和養護相結合,禁止掠奪性經營,規范農業環境生產活動,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環境。此外,對基本農田區、農業環境環境綜合整治區的設立、規劃和管理應作出明確的規定。
1.農藥、化肥的合理使用制度
《江蘇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農業環境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環境生產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稈還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保持和培肥地力。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級登記的化學、微生物肥料。”第20條規定:“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防止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對國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藥,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和宣傳,并加以監督管理。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和直接食用的其他農產品。”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環境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經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或限制其用途。”
《安徽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環境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推廣配方施肥技術;鼓勵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遞減化肥用量,保護和培肥地力。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登記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第13條規定:“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技術,鼓勵農業環境生產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對國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和宣傳,并嚴加監督管理。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和直接食用的其他農產品。”
《湖北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對復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生產經營實行登記管理。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安全、衛生、環境影響等評價報告;不符合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向農民和農業環境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作為肥料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提供和施用。”第12條規定:“使用農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環境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環境生產過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推廣應用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綜合防治技術。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藥材、糧食、油料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品種目錄。”
2.固體廢棄物的運輸、管理制度
《安徽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5條規定:“不得擅自在農業環境用地上堆放導致污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固體廢棄物。確需堆放的,必須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按指定范圍堆放,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防自燃等措施。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農田灌溉水源附近堆放固體廢棄物。”第26條規定:“在桑蠶集中產區從事磷肥、硫酸、磚瓦、水泥等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桑蠶發育敏感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嚴格限制氟、硫等有害物質的排放。桑蠶發育敏感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并公布。”第27條規定:“專業從事畜禽飼養和農畜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避免對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的污染。”
《江蘇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8條規定:“不得擅自在農業環境用地上堆放有害固體廢棄物;確需占用農業環境用地臨時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必須經當地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對固體廢棄物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揚散、自燃、滲漏、流失。”第29條規定:“專業從事畜禽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避免和減少污染。”第30條規定:“提供給農業環境使用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湖北省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興辦磚廠、灰窯或者其他危害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的項目。禁止向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在其他農業環境用地修建處置、堆存固體廢棄物場地的,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征得當地農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3.法律責任
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業環境環境違法行為缺少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造成農業環境環境執法中“無法可依”的局面。因此,農業環境環境保護法必須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從重從嚴處理,這是進行農業環境環境管理的重要保證。
農業環境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采用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歷次機構改革都強調,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農業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因此,在農業環境環境保護中,各級環境行政管理部門仍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權,各級農業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的農業環境環境實行監督管理,即具有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環境的單位或個人的現場檢查權,農業環境領域內建設的項目、技術推廣項目對農業環境環境評價報告的預審權,以及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環境建設、農業環境環境監測和農業環境環境規劃等的義務。
另外,農業環境環境是相對于整個大農業環境而言的,因此除農業環境部門外,各級土地、水利、林業、畜牧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農業環境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立法的啟示
(一)為什么由條例上升為法
保護農業環境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破壞對農業環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運用法律手段是進行環境保護的一條有效途徑。因此,強化我國農業環境環境保護立法,把我國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已迫在眉睫。
1.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護受害者權益需要制定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法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趨勢和時尚,這也就要求農業環境生產不僅要提高農產品的數量,而且要提高農產品的質量。而健康衛生的農產品,首先是依賴于農業環境生產環境的質量,因此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法規,保護農業環境生產環境,具有了市場驅動力。
另一方面,加快農業環境環境立法也是保護受害者權益的需要。農業環境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他們自我保護能力差,不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定農業環境環境保護法規,明確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使處理糾紛法定化、程序化,對于解決糾紛、維護受害者的權益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2.實現我國農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也需要制定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法
農業環境生產既是一種依賴于環境的生物性產業,又是為人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生命性產業,因此只有一手抓農業環境生產、一手抓環境保護,才能增強農業環境發展的后勁,保證農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是農業環境大國,人均資源相對匱乏,只有實現農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不斷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需要。而要實現農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首先是必須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以有必要制定統一規范的農業環境環境保護法規來保障我國農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3.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是由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農業環境國,農業環境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環境的狀況如何,直接影響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生活。農業環境是“露天工廠”,一方面直接干預生態平衡,另一方面工業等部門的生產開發活動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影響著農業環境生態環境。因此,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環境是我國政治經濟全局中一件不容忽視的大事。但是,要使如此眾多的農民及社會各界有組織有計劃地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環境,單靠行政的和經濟的手段來組織、領導和管理是難以實現的,還必須借助于法律手段。特別是當前的農業環境向大規模的商品化生產方面發展,農業環境經濟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趨向多樣化,農業環境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使農業環境生態環境的法律保護顯得愈加緊迫和重要。
4.現行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
由于不同的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之間相互交叉,再加上立法技術的不成熟,使得不同的環境保護法之間出現了矛盾和沖突現象。這主要表現在:
(1)不同的法律在涉及同一行為時,往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草原上獵捕野生動物,按《草原法》的規定只要嚴格遵守當地人民政府關于預防疫病流行的有關規定即可,并沒有關于狩獵的要求;然而,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必須取得狩獵證,否則就是違法。對于同一行為,兩個法律的不同規定,無疑會造成某些矛盾的執法現象,結果使人們無所適從。
(2)對同一資源開發行為,有的法律要求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有的則不要求采取措施。例如,《水土保持法》第16條規定,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但在《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卻沒有任何關于采伐林木時水土保持措施的規定。
(3)對同一違法行為,有的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有的則未規定法律責任。例如,《水法》和《漁業法》都規定了“禁止圍湖造田”,《水法》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的法律責任;而《漁業法》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卻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同一行為,在同一法律制度下,按照不同的部門法,卻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其矛盾是顯而易見的。
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農業環境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業環境環境保護做了某些原則性的規定,但由于對農業環境環境保護工作規定不系統、不具體、針對性不強,在實行工作中難以有效實施。因此,盡快制定較為完整、具體、針對性強的農業環境環境保護法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范,建立起切實可行的保護制度并以國家強制力作保證,才能逐漸消除污染,有效地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環境。
(二)作為一個全國統一的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法的意義
近年來,我國生態農業環境建設取得顯著成效,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發展迅速,農業環境環境監測體系逐步完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取得新進展,農業環境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初步走上依法行政的軌道。但是,隨著人口、資源、環境間矛盾的日益突出,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和農業環境發達地區都面臨著資源緊張、生態破壞的壓力,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面臨嚴峻挑戰。作為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環境環境受到人類不當行為的沖擊越來越大。為保護農業環境環境,維護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加強農業環境環境法制建設已顯得非常迫切。
建議盡快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法文章,建立起切實可行的保護制度并以國家強制力作保證,有效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生態環境,逐步控制和治理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農業環境資源,實現環境保護與農業環境及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文章標題:農業環境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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