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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農業工程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2-07-16 09:34 熱度:
[內容摘要]征地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征地管理,妥善處理吃飯和建設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因為征地協議難以達成而影響城市整體規劃的實施,直接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能不能既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又不至于因為征地而使農民的生活水平降低,即保障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不影響城市和工業化建設的進程。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方案
一、探討集體土地征收中補償方案的幾種路徑及失地農民心理分析
征收集體土地的前提必須要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現例舉幾種補償方案做如下探討:
(一)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補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當地農民的實際生活水平折算,依據當地經濟及物價的實際情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折合成人民幣的形式一次性給予補償。
(二)由于部分農民還想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維護其基本的生產資料,征地方可以采取用土地置換的方法在居住地附近,選擇土地質量相近、面積相等、功能相近的土地進行給予置換。
(三)考慮到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化肥、農藥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波動,糧食價格年年變化等因素,按照當年當地農作物產值計算,用現金的形式予以補償,可連續補償到承包使用期限為止,總年限不超過30年。
據調查分析以上三種方案,農民比較愿意接受的是第一種補償方案,但往往在補償金額上存在較大的分歧,為什么難以達成協議?國家在制定了統一補償標準后,有了最低限度的補償保障,但對補償標準的上限,國家和政府無力制約,這就造成了部分農民漫天要價不符合實際的情況,給政府征地帶來了極大的阻力。后兩種方法只有少數農民同意,這種農民往往是不愿意離開居住地,只善于從事農業生產不愿意去城里打工的一族,而年輕的一族在得到適當的補償后愿意離開農村融入城市中。第三種方案的好處在于,能夠保證被征地農民不會隨時間的推移,而使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但農民不接受的原因是一次性得到的金額不夠多,不能夠滿足農民暴富的心理。
筆者通過對被征地農民的留心觀察,從心理學角度出發,發現當今失地農民心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拉后腿”——木桶效應的分析。一只木桶,里面可以裝多少水,取決于最短的那根木板。這就是著名的“木桶效應”。而在現今土地征用過程中,部分農民就是利用了這一點,“誓以一己‘不愿’之力拉眾人前進之步伐”。
征地難,難在何處?如果眾多農戶都不愿意出讓,那就不能征地,征地工作不開展就不存在“難”之說。而難就難在明知大多數農戶樂意出讓,征地可以進行,征地工作已開展,但卻擺脫不了少數人的不同意。大多數農民能理解國家建設需要征地這一事實,只要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要求給予合理補償,其實是很配合的。但就難在少數人的漫天要價、肆意煽動,而即使是補償合理,也以“補償不合理”鼓動大家。
二、地上附著物溫室、大棚使用功能的界定。
1、溫室、大棚功能的界定及認定。
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當地農民根據猜測在預計要征收的土地上建造不具備大棚功能的鋼構“大棚”,以此額外獲得征地補償。例如,當前存在的實際問題是,農民或者有的大棚建造者在不具備菜田的基礎上,即荒地、旱田、水田上建造溫室、大棚,建成后也不行使溫室、大棚的功能,而是繼續旱田作物的種植,也不加蓋塑料棚膜,有的甚至撂荒就等著被征地,無論從功能和使用上都不具備溫室、大棚的使用條件。
2、現行溫室、大棚補償標準及不合理性
按照現行補償標準,只要在地上扣大棚就給予補償,勢必造成惡意投資、突擊扣大棚,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政府征地款,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助長了投機騙取補償款的歪風。有的人竟然在水泥地上也扣起了大棚,而且大棚的寬度和高度以及行間距也不符合溫室、大棚的基本要求。
3、應制定規范的符合生產條件的溫室、大棚標準
經過對現行農村功能完備的溫室、大棚調查研究,應具備溫室大棚生產功能的標準為:
溫室:室內長度5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溫室寬度6米,東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溫室墻壁有防寒設備,溫室內具有澆灌設施,一年四季連續生產并常年使用的。
大棚菜田:長度5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寬度10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生產并常年使用的。
在溫室、大棚的補償上,應符合以上限定條件的,才能按照規范的標準給予補償。但即使不具備溫室、大棚功能而要求以溫室、大棚標準要求補償否則就不同意被征地,征地工作也難以進行。
三、有法難依及法律的缺失性分析
(一)有關征收集體土地的法律依據:
1、為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特制定了《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2、2004年國土資源部下發國土資發〔2004〕238號《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定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就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3、《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土地征收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送達到后,擬征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二)以上法條為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具體實施中的一些細節中還存在著缺失性。
1、對于在征地前搶栽、搶種、搶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行為的界定。
為使農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應以文件的形式界定具體補償的細節,特別對搶建溫室、大棚的現象制定細致規范性標準。只有建造符合標準的溫室、大棚,并行使其真正功能進行農業生產的才能給予補償,否則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僅不予補償,還要根據其突擊或惡意行為造成國家損失的,應追究違法者的相關責任。
2、對于農戶同意征地所占的比重來確定征地的可操作性。
應界定農戶同意征地所占比例的標準。如果大多數人同意征地,說明征地方案及其補償標準是合理的,既然這樣就不應因為少數農戶不同意征地,故意無理取鬧和漫天要價行為的發生而阻礙整個征地方案的實施,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對于阻撓國家正常建設征收土地的,應依相關法律強制執行。
四、結束語
時代畢竟是不會逆轉的,現代化進程必然伴隨著城市化進程,而城市化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因此,從公平公正的角度本著以人為本,合情入理的解決好征地中存在的各種矛盾沖突,充分考慮到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困難,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被征地農民順利完成市民化道路,切實幫助失地農民完成其社會心理的轉化,讓失地農民共享城市化發展的成果,進而加快整個社會文明的進程,現實而緊迫。
文章標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方案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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