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建筑設計論文 發布日期:2011-05-10 08:01 熱度:
【摘要】“設計規范”作為建筑行業的行為準則指引并規范著我們的建筑業務,然而對規范的不同理解將很大程度影響著實際應用的差異,本文將以現行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基礎,結合其他相關規范對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在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規范適用范圍之“漏洞”與“矛盾”展開探討。
【關鍵詞】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消防定性與定量
引言
建筑“以人為本”,其主要功能即為“使用性”,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同時,應以防火安全問題作為保證,否則再富麗堂皇的高樓大廈亦將成為城市建設中巨大的定時炸彈,吞噬人們的生命財產。建筑防火設計的首要目標是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在建筑防火設計過程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建筑防火設計,做到“防患于未然”。防火問題實際上就是消防問題,涉及到“消”與“防”兩大方面,火災的發生具有很大的不可預見性,若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將極大的減小火災危險性;對于已經發生的火情如何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撲救設施可以將生命、財產危害降至最低。
我國現行的建筑設計兩大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低規》,為了能夠直觀地說明問題,筆者經過再三考慮仍選擇用《低規》代替《建規》,但需強調《低規》并不僅適用于低層、多層<對于民用建筑如此>而且適用于高層廠房等<可參見《低規》3.3.1>)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是我們從事建筑設計解決防火問題的基本依據,二者對不同類型的建筑防火做了共性、異性的規定與指導,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我們常會遇到矛盾與漏洞之處,現將從其適用范圍方面進行探討。
一、從消防層面區分民用建筑
先來看兩個術語,按《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下簡稱《通則》)“民用建筑”(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分為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是指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是指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實際上這兩個定義是從普遍的一般的意義上作出的,若想研究不同角度的問題時,兩者包括的建筑類型則不同,這涉及一個如何對各類型建筑進行定性的問題。比如單從一般性的字面意義來講“居住建筑”強調“居”和“住”,是指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功能比較單一的“住”在建筑里面,對于那些短暫的“投宿”性質的旅館不應算入次列,它主要包含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類型;“公共建筑”是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場所,它強調公共性、短時性、不穩定性、功能比較復雜。如果從節能角度,比如《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托幼等,而后三者換到消防層面講則理所當然屬于公建范疇。為此本文對“居建”與“公建”的劃分是從消防角度進行展開。
二、規范的相關條文出現矛盾、漏洞
《低規》適用于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低規1.0.2.1>;《高規》適用于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高規1.0.3.1>!兜鸵帯分芯幼〗ㄖㄗ≌⒐、宿舍等(見條文解釋1.0.2.1),而《高規》中居住建筑是否包括公寓、宿舍呢?后者并沒有像前者那樣用條文解釋進行說明,盡管如此兩者實際應用時可以作為補充,即遇《低規》與《高規》其一有未明確之處時應首先從另者中“尋找”答案作為有利參考,比如《低規》說明公寓、宿舍等有與住宅的共性即按層數劃分,這一點在《高規》中亦應同樣適用,我們不能說7層公寓、宿舍屬“居建”而12層公寓、宿舍則改變其定性稱為“公建”,這不合乎常理,亦與《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等關于居住建筑的相關定義不一致。雖然有一種說法指出《高規》里的居住建筑單指住宅建筑,此說的依據似乎來源于《通則》3.1.2,本條款指出僅住宅建筑按層數劃分,其他按高度劃分(與《高規》1.0.3.1條款相對應),但3.1.2條文解釋指出通則的依據為《高規》、《低規》等,但《通則》編制時所依規范版本現均已廢止,若依據原則不變,按新防火規范等《通則》3.1.2條款理應更改為“3.1.2.1居住建筑按層數劃分...”而非僅“住宅建筑按層數劃分...”,這樣既可以達到相關規范的統一、嚴謹亦符合“以最新規范適用原則”。統覽《高規》“居住建筑”似乎單指“住宅”(如3.0.1條款表格)而將宿舍、公寓(盡管此稱謂不像宿舍一樣有專門的行業規范術語)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至少從消防角度講)未列其中,這將導致實際工程設計模糊地將二者按公建進行設計,與《低規》的相關原則相矛盾,為此消防定性問題一旦發生了改變,相關定量設計不得不作出調整,這有失設計的合理性、經濟性。依據《高規》3.0.1條文解釋“對本條未列出的高層建筑,可參照本條劃分類別的基本標準確定其相應類別”,可以看出《高規》的居住建筑不應亦不能單指住宅建筑,否則其中的“居住建筑”字樣應全部改為“住宅”,其他均為“公共建筑”,若如此則與劃分居建與公建的本質出發點即“看住的人是否熟悉環境以及疏散線路”相違背,而這個本質實際上是與不同類型建筑應采取不同的消防措施原則相一致。
另外《高規》1.0.3.1指出“首層設置...”與2.0.17條款相違背,因此應該同《低規》一樣不提及在哪些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因相關術語已經對商業網點做了很詳細的定義。如果我們嚴格按照《高規》、《低規》的適用范圍,將會有二者都“指引“不到的且又無相關規范可依的建筑類型出現,其防火設計將無章可循。
依據《低規》1.0.2.4條款,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適用于本規范。關于本條款,結合條文解釋及其他專項防火規范可以得出這里所指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是指“獨立建造的”及除1.0.2.4條其他類型建筑所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而這一點規范沒有明確指出;對比《高規》1.0.3條款似乎并沒有包含高層建筑的附屬地下室、半地下室,這樣容易導致除了人防、車庫等專項地下室有專門的防火依據外只要是建筑(不論高、低)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都按《低規》進行設計,但實際上統覽《高規》發現高層建筑的附屬地下室應該按《高規》相關要求設計,否則亦不會在《高規》中出現有關“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相關條文。對于《高規》與《低規》中都沒有明確條文說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等)是否采用開敞樓梯間、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只是針對特殊情況如地下商店等有具體規定,而對于一般情況只能采取同地上樓梯間相類似的措施,并以“樓梯間是否能夠采光、通風”作為設計原則,這不失為兩大防火規范的一個共同性漏洞,為此出現了不同地區不同的規定,比如當無其他規范等可依據時地上主體是什么樣樓梯間形式,地下空間也采取同樣措施的情況,這一點并無較好的理論依據,更與建筑設計“適用、經濟”的兩大原則相抵觸。
文章標題: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之適用范圍查缺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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