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項目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19 16:22 熱度:
[摘要]針對建設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下將從法規、體制、社會環境以及建設工程特點、招投標活動運作機制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提出了改善的建議,并介紹了廈門市在招投標管理上的探索與創新。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難點;完善;創新
1前言
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后,全社會依法招標意識顯著增強,招標采購制度逐漸深入人心。但是,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招投標,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虛假招標、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及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問題仍較嚴重;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無序競爭和壟斷市場的情形還屢禁不止;從業人員良莠不齊。
針對建設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下將從法規、體制、社會環境以及建設工程特點、招投標活動運作機制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建議。
2現有法規體系存在彈性空間
目前,建設市場招投標依據的法規主要是《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及有關部門法令和地方法規(以下簡稱“招投標法規”)!墩袠送稑朔ā酚行l款規定本身就留給業主或代理機構彈性空間,如第十二條賦于項目業主辦理招標事宜的權力;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有關不得對投標人有歧視性條款規定;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的條款等。對這些條款的把握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對當事者的道德約束高于法律約束。目前,招投標競爭非常激烈,競爭對手得分(綜合評審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彈性空間都將直接影響評標結果!墩袠送稑朔ā纷鳛橹笇覈型稑嘶顒拥姆,它應當給各方主體追求效率的空間,但作為政府投資工程,應有更嚴厲的規章,確保招標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減少彈性空間。
3《招投標法》及其配套措施實施過程中的難點
在招投標法實施的過程中,確有一些難點問題既需認真對待,也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3.1關于投標人不足3家需重新招標的問題
《招投標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規定,當開標后投標人未達到3家時,必須重新進行招標。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當符合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只有3~4家時,招標人往往是處于很被動的地位。若開標時投標公司未滿3家,根據法律規定,招標人必須重新組織招標。在競爭對手稀少、潛在投標人相互知己知彼,明顯感到參與競標將處于劣勢時,潛在投標人很有可能不會參與競爭。這種情況下,即使重復招標,也不一定有理想的結果出現。出現這樣特殊情況的招標,經評標委員會同意后,應允許招標人當場宣布公開招標改為詢價采購或直接采購,而各投標人的報價依然有效。因為此時的價格在大多數情況下應當是有競爭力的價格,可以達到業主招標的目的,同時又節省了因重復招標造成的社會成本的浪費。
3.2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自身成本的判斷問題
《招投標法》及其配套措施明確規定,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那么,究竟如何判斷投標人的報價是低于自身成本的呢?
如果投標人有成熟的商業渠道,有高效的生產組織,有技術嫻熟的一批優秀職工,有好的降低成本的手段,這一切都會促使成本的降低。那么,有實力的投標人的報價應當低于甚至遠低于其他投標者。這時,怎能判定投標人的報價是不正常的報價呢?因此,在評標時,特別是機電產品等貨物招標的評標,不應該輕易地將某個投標人的報價作為無效報價處理。
3.3關于招標過程中的行政監督問題
《招投標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規定,如評標過程中產生糾紛,投標人可向國家行政監督機構投訴。招標過程中的監督十分重要,它是采購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其目的是為了招標的公正和有序進行,是為了維護招標和投標者權益的一種手段。行政監督機構應有對招標全過程進行監督的手段并付諸實施。在招標結束的一段時間內,行政監督機構對招標項目應有一個回訪期。在回訪期內繼續對招標項目進行跟蹤抽查管理,也就是標后監管,這樣才能有效地把握招投標活動。
而目前《招投標法》的配套措施中,并未明確監督的具體實施措施。例如,監督力度應該如何;當事人應向監督機構的哪一個部門投訴;接到投訴后監督機構將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處理;如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何課以罰款;罰款由誰實施等等。這些問題如沒有實質性的答案,只有對法律責任的原則性描述,監督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4《招投標法》及其配套措施應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招投標法主要的內容比較規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執法過程中操作有一些問題,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第一,對招標人的行為應進一步規范,細化招標人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表現形式。如對投標人提出過高或不合理資質要求的;依據個別投標人的業績和經驗情況填寫資格審查條件的;要求提供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材料的;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的;以獲取地區或部門獎項為加分條件的;以辦理登記備案、資質驗證等作為投標許可條件的;限制招標公告發布范圍的;在招標文件中限定特定服務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標準的投標保證金的。
第二,資格預審法律化、規范化。對通過資格預審的人數不作數量限制,凡是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投標人串通投標。
第三,對以他人名義招標的,應作出明確的界定。若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主要負責人與投標承諾不符,或者上述人員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的,應界定為以他人名義投標。
第四,對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并加大監管力度。逐步整合各部門、地區、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組建跨區域的統一的專家庫。進一步對違法違規、不公正評標的評標專家給予通報批評,禁止他們在一定期限內參加評標,情節嚴重的,取締其評標資格。規定評標專家評審費的發放應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可,行業協會或中介組織統一發放,對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可以少發或不發。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評標專家受利益驅動,無原則地按招標人意愿評標。
第五,建立工程保證制度。工程建設中,甲乙雙方都以交工為目標,甲方要求按期完成合格工程,乙方要求資金到位。因此,我們在立法上應強調第三方保證資金支付和工程交工的第三方保證制度。
第六,對招投標進行制度創新。一是在實施條例中,確立招標投標統計報告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為招標投標信用懲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明確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制度,以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七,通過政府立法,加大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以利于奉公守法企業的發展。
5廈門市在招投標管理上的探索與創新
廈門市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改革創新,不斷探索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新辦法,致力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既為建筑企業平等競爭搭建一個平臺,也為建設單位擇優選擇承包提供載體。
5.1在制度上創新
于2004年初首創“背靠背”式投標法,改資格預審為資格后審,從根本上預防和杜絕了泄露潛在投標人的可能性,有效地打擊了串標、圍標等不法行為,維護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有形市場秩序,受到了紀檢監察部門、建設部門的肯定。
5.2創新思路,推行新評標辦法
廈門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貫徹經評審合理低價中標原則,同時考慮工程造價組成的多種因素和市場主體的多樣性,將最低成本價至最低成本價以上一定幅度范圍內的報價均視為同等合理低價,在同等合理低價范圍內的合格投標人均為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排名順序通過公開隨機抽取確定。評委不直接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名,若在此幅度范圍內不能產生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則依次取排序接近此幅度范圍上限值的合格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新評標辦法更加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引發爭議少。該辦法將“不合理報價評審”不作為定標依據,而改為低價風險金的內容,從而減少評委的自由裁量權;經評審后的報價接近平均成本價的情況下,采取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體現公平、公正。
有利投標人理性投標:由于不平衡報價不再是競標關鍵,改按計入風險金考慮,從而引導投標人按規范編制標書,可減少今后在結算中的扯皮現象。
造價降幅(中標價與工程招標最高控制價的下浮率)適中:據統計,2009年1至11月,廈門市采用新評標辦法共計辦理中標89項,造價降低率8.49%,與之前采用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基本相當。
5.3層層把關,完善行政監管機制
近年來,廈門市通過成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委員會”,推行招標投標投訴處理集體研究決定的新機制,實行專家庫的管理與使用相分離,建立招標文件備案審查責任制,完善招投標行政監管機制。
針對評標專家在招投標領域的角色,近年來招標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力度,結合年度考核,取消和暫停了部分原評標專家的資格;經過嚴格考核篩選,新聘請了一批評標專家;組建了一支特邀評標專家隊伍。逐步建立評標專家庫長效管理機制。建立了較嚴密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數據庫,實行專家庫管理與使用分開,加強了評標專家庫的保密措施,實行“主審—復審—集體審議”的三級評審制,規范評標專家行為。
在對招投標中介機構的監管方面,結合開展建筑市場招標代理機構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行為專項檢查,處理了部分存在問題的招標代理機構,提高其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5.4加強審查,排除業主不合理要求
針對少數招標人通過提高資質等級要求、設定工程經驗業績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問題,廈門市對投標人資質等級、工程經驗業績、信用等級的設定提出明確的標準,招標人不得提高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在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專業項目不得再增設相應的專業資質要求。印發了施工技術要求較高或工程規模較大的標準。符合標準的項目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對投標人設定工程經驗業績等方面的附加合格條件,但不得設定項目經理的工程經驗業績和施工機械設備要求,有效遏制了通過設定過高條件的標準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的發生。
前移工作重點,加強招標文件的審查把關,及時發現和糾正標書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促進了工程招投標的順利進行,消除了投訴隱患。
6結束語
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不僅僅是通過市場運作來達到最佳投入產出的經濟工作,也是體現出政府監管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是否公開、公平、公正,更是從源頭上規范市場秩序、預防腐敗、治理商業賄賂的政治工作。建立完善的《招投標法》及其配套措施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舉措,也是建設工程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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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中存在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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