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財稅論文 發布日期:2016-07-20 14:17 熱度:
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我國最為重要的兩大流轉稅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平行不交叉,增值稅范圍包括現實生活中的有形動產,而營業稅包括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一是減輕了企業稅負,有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這也是“營改增”的最主要目的。“營改增”之前,由于營業稅企業是營業額全額的納稅,稅負過重,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營改增”后,因為存在進項稅抵扣制度,重復征稅現象消失,企業稅負降低;二是促進了出口,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稅務與經濟》秉承促進學術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始終站在學術理論發展的最前沿,并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不斷提高辦刊質量,以其廣闊的研究視角、深邃的學術內涵、豐富的理論成果、獨特的辦刊風格,以及鮮明的欄目特色,在國內外學術理論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贏得了廣大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的青睞,已成為我國稅收與經濟理論研究的重要陣地和了解稅收與經濟學術動態的重要窗口。
一、“營改增”的意義
由于“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納稅人出口產品不退稅,因此,提高了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不利于出口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采用增值稅制后,就能有效的避免上述問題。三是有助于優化增值稅制度,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是第三產業,如交通運輸業,而增值稅主要是第二產業,如加工制造業,而加工制造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之間往往存在業務交叉,相互之間屬于上下游產業,也就是說,當增值稅納稅人即加工企業從營業稅的納稅人即交通運輸企業購入運輸勞務時,無法進行購入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存在著抵扣鏈條被人為中斷的問題。所以,將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納入到“營改增”的范圍,有助于解決抵扣鏈條中斷的問題。
二、營改增下納稅籌劃的方法
(一)選擇適當的納稅人進行籌劃
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納稅人的判定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0萬作為界線,超過50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為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法上,前者適用一般的稅率17%,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后者則適用3%的簡易計稅辦法,不可以抵扣。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平衡點應如何把控呢?據測算,針對不同的行業類型,平衡點的標準會略有差異。
以下題為例:某運輸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預計全年的含稅運輸收入為A萬元,假設進項稅為B萬元。該運輸單位應選擇何種計稅方法更有利呢?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當期應納增值稅M1=A÷1.11×11%-B。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應納增值稅M2=A÷1.03×3%。M1-M2=(A÷1.11×11%-B)-(A÷1.03×3%)=0.07A-B。
當B÷A=0.07(0.07即7%為平衡點,即未來某期的進項稅與當期的含稅收入的比例),即在B=0.07A時,M1=M2,此時不論選擇何種計稅方法,其增值稅稅負一樣;當B÷A〈0.07,即B〈0.07A時,M1-M2〉0,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即小規模納稅人;當B÷A〉0.07,即B〉0.07A時,M1-M2〈0,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即一般納稅人。同理,我們也可以推出其他行業的平衡點。
由上述例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業對應的平衡點分別為7%、2.75%和11.62%,大于平衡點應選擇一般納稅人;反之,應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二)轉變經營模式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
按稅法規定: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即是納稅人將設備、車輛等使用權轉讓,定期收取租賃費的行為,稅率為17%。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都屬于此性質。它們的共同特點將船舶和飛機對外出租,而不配備操作人員,不負責租賃過程中設備的維護等。與之業務相似的“濕租”“程租”和“期租”等業務,同樣是出租船舶和飛機,但是配備操作人員,并負責設備的維護等業務,而此時的業務性質就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率是11%,較之前者降低了6個百分點。因此,企業可靈活轉變經營模式,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節稅的效果。
(三)選擇不同的供貨商進行籌劃
眾所周知,企業在進行商品和勞務的采購時,如果選擇一般納稅人,則可以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即企業的進貨成本就低,而相反,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無法進行稅額的抵扣,即采購的成本就高。所以,在商品和勞務的質量和價格處于同等的水平時,理性的企業應盡量向一般納稅人進行采購,以降低成本。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則采購方也是可以按3%抵扣進項稅的。需要注意的是,當小規模納稅為了吸引采購者而給予的價格折扣達到某一個臨界點時,企業可考慮向小規模納稅人進行采購。
(四)兼營、混業銷售行為的籌劃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的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營改增”業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并按各自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征。因此,企業“營改增”后兼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應稅服務的, 在取得收人后,應盡量分別如實記賬,按各自的稅率計稅,以避免適用較高稅率計算增值稅,或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增加企業稅負。
三、結語
稅收制度的變革必然會對企業的稅負產生影響,因此,在“營改增”的大背景下,企業應積極實行納稅籌劃,通過合理籌劃企業行為,實現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推薦閱讀:《稅收與企業》是稅收理論刊物。宣傳稅收政策,研究稅收理論,介紹稅收工作經驗,幫助企業管好用好各項資金,為稅收工作、企業改革與發展和納稅人服務。
文章標題:營改增下企業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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